富商嗜賭 傾家蕩產 負債累累最終服毒自殺
作者:許廷廷 發布時間:2014-06-20 瀏覽次數:502
常言道:父債子還,那么依據我國現行法律到底父債要不要子來還呢?近期,剛剛失去雙親的小海就因為父母的債務而被告上法庭,昆山法院于近期審結了此案。
小海曾經是很多人羨慕的“富二代”,自小父母顧某和楊某就在昆山經營一家電子廠,隨著電子產品日益盛行,顧某和楊某的電子廠的生意也乘著時代的浪潮蒸蒸日上,業績節節攀高,小海父母在昆山成了小有名氣的富商。然而, 2009年顧某和楊某在一幫朋友的教唆和慫恿下迷上了賭博,毒癮讓其很快揮霍了一家人十幾年的積蓄。此時正趕上電子生產行業競爭激烈、成本提高,顧某的工廠由于資金周轉不靈等問題,設備難以更新,產品出現滯銷,生產資金流的惡性循環使得工廠運轉幾乎難以為繼。一方面賭債臺高筑,另一方面又缺乏周轉資金,顧某夫妻二人只好向他人借高利貸拆東墻補西墻。工廠的生產乏力導致還款無望,債主常常上門索債,顧某和楊某有家不敢回,家人因此也備受煎熬。2013年年底,顧某和楊某終因難忍催債壓力,兩人雙雙服毒自殺。曾經生活優越的小海剛剛成年就面臨失去父母的痛苦,更加令他想不到的是,有一個債權人竟然將他和他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一起告上法庭繼續索要父母留下的債務50萬元。庭審中,法官依據相關證據查明顧某夫妻二人所借原告錢款50萬元屬實,最終認定因顧某與楊某均已去世,故作為其法定繼承人的五位被告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顧某、楊某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關于“父債子償、子債父償”的問題,在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有所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由此可見,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債務是以繼承遺產的范圍為限的,當然,如果作為繼承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自愿償還全部債務法律也不限制的。本案中的小海及其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作為債務人顧某和楊某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然而,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顧某夫妻二人因為嗜賭及生產經營不善可能留下為數不多的遺產。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因為賭博而遭受重創,在此法院提醒廣大市民為了家庭幸福要自覺遠離賭博和高息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