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一小區因消防栓漏水,導致單月產生消防用水5.6萬噸。自來水公司要求物業公司承擔水費時,物業公司以未使用過消防用水且水費應有實際使用人承擔為由拒絕繳納費用。近日,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結此案。

 

2006年,自來水公司負責城東小區室外自來水安裝工程,城東小區向自來水公司提供用戶資料,自來水公司負責小區內管網的日常維護、維修及抄表到戶工作。201310月,自來水公司工作人員到城東小區抄水表時發現,該小區的兩個商鋪消防用水水表發生用水流量分別為39234噸和17755噸,共計水費17.8萬元。自來水公司工作人員發現產生如此巨大數字后,立即通知小區物業公司,物業公司聽到消息后也是一頭霧水,隨即關閉閥門并查找漏水原因。

 

經小區物業核查,2006年至今,涉案的兩個商鋪沒有火災出警記錄,也沒有因發生火災使用過消防用水。隨后,自來水公司向物業公司索要17.8萬元水費未果,因而成訟。對于自來水公司的起訴,小區物業顯得很“委屈”,其理由是小區消防設施歸全體業主所有,應由所有人承擔漏水損失,自來水公司無權向其主張水費。而且自來水公司作為供用方,沒有盡到對小區用水管道巡檢維修的義務,對大額水量的流失有一定責任。

 

宿豫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供水合同是供水人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水費的合同。住宅區的物業服務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和管理。最終該院作出一審判決,涉案水表應由小區物業公司承擔,在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自來水公司水費17.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