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清河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蹊蹺的返還財產案件,依法駁回了原告張甲的訴訟請求,張甲不服上訴于市中級法院,市中級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甲與張乙是親兄弟關系,在農村老家又是鄰居。張乙在宅后種上了竹子,誰知竹子的根系跨過了界,在張甲的宅園內生根成長。2010510,張乙要將過界的竹子砍掉,張甲阻止,雙方發生爭打,張甲的一記耳光,失手將張乙的耳膜打穿孔,張乙的傷情構成輕傷。張甲被刑事拘留。張甲身陷牢獄,張甲的兩個兒子如熱鍋上的螞蟻,張甲的大兒媳和小兒子張二去找其舅舅出面調解,幾番回合,張乙終于同意在賠償其4萬元醫藥費后,不再要求對張甲刑事處罰,雙方約定到檢察院辦理手續。2010810日上午,張甲的小兒子張二開車帶張乙和張甲的大兒媳到檢察院,張二有事離開,張甲的大兒媳將4萬元交給張乙。張乙出具收條。中午,張二又開車將張乙等人拉到飯店,一番酒干耳熱,杯觥交錯,事情到此,本該是個圓滿的結束,然而,這才是剛剛開始。

 

20115月,張甲到公安機關報警,稱張乙涉嫌詐騙。并提供了2010810上午,張乙另外書寫的一份收條,收條載明:“今收到張甲賠償我醫療費4萬元,另收到張甲取保保證金1萬元。此款由張二給付。”公安機關接警后,迅速找到了張乙,張乙看到收條后,矢口否認,堅稱該收條不是其書寫,公安機關委托進行鑒定,確認該筆跡確系張乙書寫,但該案件疑點甚多,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通知,張甲又申請復議,復議又被駁回。張甲從此走上漫漫上訪路。20138月,以張甲、張二為原告,起訴張乙,認為張乙重復收取了5萬元,構成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同意申請測謊,并以測謊結論作為定案依據。法院聯系了公安大學司法鑒定所,就在雙方即將成行之時,張二不同意測謊,要求以現有證據判決。

 

張二和張乙均認可兩份收條都是張乙在2010810日上午書寫。張二稱張乙早晨6時左右打電話給他,他去后給了張乙5萬元,張乙書寫了5萬元的收條。后8時左右,張二又帶其嫂子和兩個舅舅而及張乙到檢察院,因工作有事離開,未將已給張乙的5萬元告知其嫂子,導致了嫂子又付給張乙4萬元。2011年春節,張二到哥哥家談該5萬元賠償款弟兄之間如何分擔時,才知其嫂子又支付了4萬元。

 

張乙堅稱張二說謊,在敘述該收條的原由時,又說出了另一出情景。在事發當日,張二開車接到張乙時,張二的嫂子正坐在副駕駛的位置上,張二對張乙說,“叔叔,你看事情也差不多,我嫂子已將錢帶來了,你打過收條吧!”張乙就打了收條,收條打好后,張二將收條放在面前,此時張二的嫂子并沒有給錢,張二嫂子說,“叔叔,你看我們也不容易,錢也不好賺。”言語間,張二與其嫂子爭吵了起來,張二突然將收條撕毀,說:“那就不去檢察院了,隨父親怎樣?”張二的舅舅趕緊勸說,終于平息,但張二沒有把該收條撕毀,而是撕的是另一張紙。到底誰在說謊呢?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乙多收取5萬元賠償款,證據不足。理由為,第一、在事發前一天,張二和其嫂子與張乙共同商談賠償事宜,同意賠償張乙4萬元,并約定了事發日早上八點一起到檢察院去辦理手續。第二、張二未能提供與張乙在當日早晨兩次見面及和其嫂子各自取款的依據。第三、張二在去檢察院的途中不告知其嫂子已支付5萬元及中午吃飯時其嫂子不告知已支付4萬元賠償款,與常理不符。第四,雙方均同意申請測謊,并以測謊結論作為定案依據。后張二不同意測謊,要求以現有證據判決。綜上理由,作出了駁回張甲、張二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