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30某家居生活廣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連鎖商場內經營戶龐某某與消費者許某某簽訂購買紅木家具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購買雕人物大沙發11件,美人榻1件,合同約定材質為老撾紅酸枝,無輔料、邊料,全手工雕刻。簽訂合同當日原告支付了相應貨款。201110月底被告將家具送至原告家中。經原告驗收,發現被告提供的11件雕人物大沙發家具中,存在邊料、輔料問題,與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不符,雙方協商未果,涉訴。

 

一審中,被告確認向原告出售的雕人物大沙發11件紅木家具,其材質并非全為紅木心材,但全是用的交趾黃檀原木鋸解的鋸材所制作,不存在輔料、邊料的問題;雙方約定的無輔料邊料指的是沒有其他樹種的材質。被告的依據為《深色名貴硬木家具》行業標準QB/T2385-2008。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購買的系紅木家具,應適用《紅木》國家標準GB/T18107-2000且雙方明確約定了無輔料邊料,故被告方出售給原告的家具材質應全用紅木心材,而不僅是鋸材。現被告方交付給原告的家具未全部使用心材,屬摻雜,構成對原告的欺詐,遂判處許某某退還其在被告龐某某處購買的雕人物大沙發11件,被告龐某某、某家居生活廣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退還許某某商品價款計人民幣322310元,并賠償原告許某某損失計人民幣322310元。龐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后經二審法院審理,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

 

【說法】從硬木標準和紅木標準的相關術語定義上來看,心材和邊材因材質差別很明顯,是被嚴格區分的,對此被告方作為紅木家具的經營者應是明知的。故原、被告約定的無輔料邊料,應是指不光無同一樹種的邊材,更不應有其他樹種的輔材。從被告所起個體工商戶元亨利紅木家具經營部的名稱上來看,其經營的是紅木家具,從原告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其花費三十多萬所購買的家具應為紅木家具。綜上,原、被告約定的老撾紅酸枝(全交趾黃檀),無輔料邊料,系對紅木家具品質的約定,應適用紅木標準,被告方交付的家具材質應全為交趾黃檀的心材,不得有邊材,現被告方交付給原告的家具未全部使用心材,屬摻雜,構成對原告的欺詐,依法應按照原告的要求退貨、退還貨款并增加賠償其所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原告購買商品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