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衛代簽收貨手續 離職后遭遇官司
作者:李師柯 萬小玲 發布時間:2014-06-19 瀏覽次數:505
句容人老劉,今年都65歲了,因為退休后也沒有什么事情可做,在老朋友的介紹下在句容市開發區一個建筑工地做了幾個月的門衛。因為工地每天運送的材料比較多,每次有材料送到工地,老板不在的時候,老劉就應老板的要求幫忙簽收。
2012年8月,老板租了部分腳手架,當腳手架送到工地時,老板又不在工地上,送貨的人就找到正在工地燒飯的老劉讓他點數驗貨,老劉也就像往常一樣,對送來的腳手架進行了清點,然后根據送貨人提供的“送貨單”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幾個月后,老劉辭職。2013年12月,老劉突然收到句容法院傳票,起訴他的是句容市的一家腳手架經營部,他一頭霧水。
在老劉的兒子讀完訴狀后他才知道,原來是去年他在工地上簽收的腳手架,直到現在他才知道自己和送貨人簽的不是收貨單而是一份租賃腳手架的租賃合同。腳手架經營部因為找不到工地老板,而老劉又和腳手架經營部簽訂了租賃合同,他們要求老劉歸還腳手架或者賠償損失。
一開始,老劉的情緒十分激動。認為自己就是個打工的,又不識字,除了會寫自己的名字以外還是個睜眼瞎,看了幾個月的工地,只是幫忙簽收材料,現在早就辭職了,工地老板跑了,關自己什么事?
庭審中,老劉提出自己不識字,當時是在送貨人要求下簽的字,自己只是點了數而已。老劉的兒子也指出,租賃合同中租用方一欄寫的也是老板楊某的電話,老劉只是在經手欄一處簽字,并且提交了一份其與楊某的電話錄音,證明真正租賃腳手架的是楊某。
承辦法官通過走訪老劉的老同事街坊也了解到老劉文化程度為文盲,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又走訪了老劉原來看門的工地,經過了解,老劉原來確實是在工地上給一個叫楊某的老板看了幾個月的工地,現在楊某已經跑了,工地也由其他人在管理。經過庭審調查,送貨人也承認和老劉本來不認識,當時將腳手架送到工地在沒人收貨的情況下才找到正在燒飯的老劉點貨簽字。
最終法院認為腳手架經營部是在接到電話后按照要求將腳手架送到工地,在工地沒有找到人情況下,才找到老劉,并讓老劉點數簽收的腳手架。這也可以看出,原告對租用方并非老劉本人是明知的,并且從老劉的文化認知程度以及其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也能認定老劉的簽字是職務行為。老劉作為一名工地門衛,其并無直接聯系租賃腳手架,在經營部送了三趟腳手架至工地后,老劉也并未支付運費,根據日常生活習慣,其簽收行為僅是對送貨的行為進行確認,老劉與經營部簽訂的租賃合同并無真實租賃腳手架的意思表示,老劉并非租賃合同的履行主體,故判決駁回了經營部要求老劉賠償損失的訴請。
本案承辦法官介紹,現在無論是工地上簽收材料,還是網上購物、單位信件找人代簽的情況十分普遍,代簽的通常是保安、門衛、物業等,由此也引發了一些糾紛。本案中,腳手架經營部在租賃腳手架時就應當在核對租用方的身份信息后才能與租用方簽訂租賃合同,在租賃合同中還應當詳細寫明具體收貨人,并可以收取適當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