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王某在投保英才卡保險幾個月后,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治療費花去兩萬多元,對此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拒絕賠償。王某遂在監護人帶領下訴至泗陽法院。

 

王某是個7歲的孩子,2013年上半年,在學校組織的投保中,購買了學生英才卡保險并通過客服電話激活,交納60元保險費用。

 

保險合同主要約定:保險期間為一年,投保范圍,凡年齡在2周歲以上,身體健康且在大中小學、幼兒園注冊的學生、兒童,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如被保險人未滿18周歲,投保人須為被保險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投保時具有先天性心臟病情形的,請勿作為被保險人通過本卡投保。

 

其中免賠額至1000元部分,給付比例為50%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給付比例為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給付比例為7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給付比例為80%30000元以上部分,給付比例為90%

 

9月份,王某在體檢時發現心臟有病變,心臟雜音,后到南京某醫院心胸外科入院治療,出院時被診斷為先天性心臟病(房間隔缺損)、二尖瓣關不不全、肺動脈高壓,花費各項費用共計22060.7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賠未果,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險金15998.56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雖然被告在英才卡保險單的投保范圍中對詢問的內容進行了提示,但不足以證明其已就原告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即使被告已經向原告提出過詢問,但原告所患先天性心臟病9月份確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原告也無法告知。原告在訂立合同時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賠付保險金。經過計算,原告共計應獲得保險賠償金15148.56元。遂判決保險股份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保險金15148.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