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嚴軍于201010月至20126月,利用擔任江蘇SG石油鉆采設備有限公司會計的職務便利,在制作公司員工工資表的過程中,采取虛報冒領的方式,先后22次通過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SG分理處,將侵占的公司資金合計人民幣679928.8元打到自己的工資卡上。

 

案發(fā)后,被告人嚴軍于2012630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

 

1、被告人嚴軍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50000元;

 

2、未退贓款人民幣679928.8元,繼續(xù)予以追繳。

 

法院認為,被告人嚴軍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欺騙的手段,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嚴軍歸案后主動坦白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嚴軍案發(fā)后拒不退贓,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嚴軍犯職務侵占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嚴軍歸案后能夠主動坦白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