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是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的參考因素之一,若銷售商標簽上標注的產地與商品外包裝所注的不一致,是否構成欺詐?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消費者狀告超市的買賣合同糾紛,法院認定此行為系欺詐,并判決該超市退一賠一。

 

201361,消費者李曉(化名)至一家連鎖超市購買了2臺某品牌電飯煲,花費1598元。買回之后才發現,電飯煲的實際產地與該超市商品標價簽上標注的產地不一致——標價簽上顯示產地為廣東深圳,而商品外包裝上載明的產地為上海。半個月后,李曉再次來到這家超市,花952元購買了4罐某品牌嬰兒配方奶粉,卻再次發現了不一致現象,奶粉的實際產地為丹麥,而標價簽上標注的是法國。

 

連續兩次買到產地標注不實的商品,李曉認為超市的行為涉嫌欺詐,與超市交涉賠償事宜未果,李曉將超市告上吳中法院,要求其無條件退貨和退款2550元,并賠償貨款金額的一倍2550元。

 

雖然承認商品標簽與產地不符,但超市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欺詐:“我們沒有以次充好、以劣充優,這僅僅是我們的工作人員錄入信息時的失誤。”超市堅稱并非故意以此手段來欺騙消費者,且商品本身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僅愿作退貨處理。

 

法官解讀:超市應當提供商品真實信息

 

這起案件焦點在于,超市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以及是否符合退一賠一的條件。

 

承辦法官認為,超市內標價簽的顯示效果遠大于商品外包裝的顯示效果,消費者至超市購買商品首要關注的即為貨架標簽上的商品信息,并基于該信息的描述決定是否購買。超市對于所出售的商品應當且有能力、有條件在標價簽上提供真實的信息,現被告在商品標價簽上提供虛假信息,誤導了消費者,應認定為欺詐行為。原告據此要求被告退貨、退回款并賠償一倍貨款金額,合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稱其并非故意標注錯誤,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對該辯解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李曉退一賠一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