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注明產地與實際不符 超市被判退一賠一
作者:馬俐 發布時間:2014-06-19 瀏覽次數:694
產地是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的參考因素之一,若銷售商標簽上標注的產地與商品外包裝所注的不一致,是否構成欺詐?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消費者狀告超市的買賣合同糾紛,法院認定此行為系欺詐,并判決該超市退一賠一。
連續兩次買到產地標注不實的商品,李曉認為超市的行為涉嫌欺詐,與超市交涉賠償事宜未果,李曉將超市告上吳中法院,要求其無條件退貨和退款2550元,并賠償貨款金額的一倍2550元。
雖然承認商品標簽與產地不符,但超市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欺詐:“我們沒有以次充好、以劣充優,這僅僅是我們的工作人員錄入信息時的失誤。”超市堅稱并非故意以此手段來欺騙消費者,且商品本身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僅愿作退貨處理。
法官解讀:超市應當提供商品真實信息
這起案件焦點在于,超市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以及是否符合退一賠一的條件。
承辦法官認為,超市內標價簽的顯示效果遠大于商品外包裝的顯示效果,消費者至超市購買商品首要關注的即為貨架標簽上的商品信息,并基于該信息的描述決定是否購買。超市對于所出售的商品應當且有能力、有條件在標價簽上提供真實的信息,現被告在商品標價簽上提供虛假信息,誤導了消費者,應認定為欺詐行為。原告據此要求被告退貨、退回款并賠償一倍貨款金額,合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稱其并非故意標注錯誤,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對該辯解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李曉退一賠一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