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仍在原單位工作,與單位是否還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加班,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資?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判決駁回退休工人黃某索要加班費的訴訟請求。

 

黃某出生于19517162011413,黃某至被告處工作。20117月,原告辦理了退休手續。同年719,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一份,約定期限為20114132013413、工作職位、工資及發放方式等內容。2012128,黃某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后該委以黃某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及超過法定仲裁申請期限作出不予受理決定。201317黃某離開被告處,并辦理了離職手續。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已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終止。即使勞動者仍留在原單位工作,但與原單位之間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不屬于真正意義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是雇傭關系。至于勞動關系終止前的加班工資,應在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提出。黃某提出仲裁申請時已超過了法定時效。遂法院判決駁回了黃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