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壇法院審理一起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糾紛案件。原告王某(妻子)與被告李某(丈夫)因感情不合去法院打離婚官司,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雙方不予離婚,半年后王某又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在第二次離婚審理期間,王某發現丈夫李某竟偷偷將登記在他一人名下的房屋出售給朋友劉某。王某一紙訴狀將李某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維護合法權益。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王某與李某2000年登記結婚,雙方關系很和諧,2005年夫妻雙方買了一套價值60萬元房子,該房屋被登記在李某一人名下。2012年,李某經常在外打麻將,不照顧家庭,兩人經常吵架而致感情不合,王某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不予離婚。2013年,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案件審理期間,王某得知,作為離婚案件訴訟標的之一的那套房子已被丈夫李某偷偷賣給他的好友劉某。王某將丈夫和劉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王某訴稱,房子是雙方婚后購買,是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只登記在李某一人名下;李某將房屋低價賣給劉某,是兩人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利益。故請求法院判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李某辯稱,該房屋是自己的個人婚前財產,與妻子無關。劉某是自己的朋友,而且雙方交易的價格也符合市場價。劉某辯稱,他得知李某想賣房后,經過實地看房才決定買下,因房屋登記在他一人名下,所以就認為不需要征得王某同意。

 

審理中,法院委托估價單位對系爭房屋進行了估價,估價報告顯示,該房屋市場價值為130萬元。經查,劉某購房的總價款為85萬元,與房屋評估價值差距懸殊。

 

 法院認為,該房屋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雖然登記在丈夫一人名下,但李某不能證明夫妻雙方已明確約定該房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故應認定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在離婚訴訟期間,獨自處置夫妻兩人的重大財產,屬惡意轉移財產。李某在離婚期間為轉移財產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劉某則明知李某與王某是夫妻關系,在房屋買賣合同由李某一人簽訂、房款由李某一人收取、房屋交接與李某一人完成的情況下,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購得房屋,兩被告為了各自利益相互串通,損害王某的利益,應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已收取的房款應返還劉某,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李某名下。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