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小楊在溧陽打工,考慮到異地取款要手續(xù)費,有時與親戚朋友周轉(zhuǎn)錢不太方便,于是在201437,小楊前往靠租住地最近的溧陽某銀行辦了張本地銀行卡。

 

三天后,小楊的朋友向該銀行卡匯款3萬元,小楊去銀行取款時卻被告知卡中29900元已被他人支取。明明自己沒有拿到錢,錢怎么就被沒了呢,這可愁壞了,一籌莫展之際,小楊將該銀行訴至溧陽法院,認為銀行未經(jīng)本人同意將自己銀行卡上的款項支付給他人,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賠償損失的存款。

 

庭審中,小楊認為,銀行卡在自己身上,密碼只有自己知道,如果不開通網(wǎng)上銀行、手機銀行,錢也不會被取走,因為自己不懂銀行業(yè)務,銀行也沒有說清楚,所以銀行有一半責任。

 

被告辯稱時認為,辦理借記卡時,開通了網(wǎng)上銀行等服務業(yè)務是小楊真實意思表示,受理時,對其作了特別風險提示。 38,原告將原預留的手機號碼變更為他人手機號碼,310,銀行卡中的29900元通過快捷支付、POS消費及支付寶方式轉(zhuǎn)賬,并非柜面操作,資金均通過第三方網(wǎng)絡支付平臺正常支付,此類業(yè)務客戶均已通過預留手機的認證信息對轉(zhuǎn)賬進行確認,被告無過錯,遂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依法審理認為,小楊要求銀行賠償存款29900元,必須要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銀行卡上被他人取走的錢是由于銀行原因造成的,而小楊卡上的29900元,四筆通過快捷支付支付了2萬,一筆通過POS消費掉5000,二筆通過支付寶方式支付掉4900元,不是銀行柜面操作的,也不是由于銀行工作人員沒有核對有效身份證明等被他人冒名支取的,銀行不存在過錯行為,故溧陽法院一審駁回小楊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提示,網(wǎng)絡支付雖便利,但安全漏洞也不少。人們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嚴格保護交易密碼,提高安全交易警惕性,不輕易透露賬戶信息,防止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