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便宜收購贓物 賠錢領刑后悔遲
作者:寶法 發布時間:2012-07-19 瀏覽次數:417
黃某是一家黃金加工店的店主。今年3月的一天下午,黃某像往常一樣在店里忙碌著。下午4時許,店里來了一位客人,來人拿出一包黃金飾品,稱最近急需用錢,暫時把這包黃金飾品賣給黃某,等自己手頭寬裕了再來贖回。黃某掂了掂,感覺飾品比較沉,但是他告知對方這包飾品大約16克。砍價過程中,對方無法提供發票和身份證,黃某感覺到黃金可能來路不正,甚至還告訴對方自己不管黃金是否偷來的。在此情況下,經過一番討價還價,黃某還是以以5000余元的價格收購了這包黃金飾品,對方拿到錢后迅速離開加工店。事后將這包黃金稱了稱,發現重達40余克,價值近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黃某是初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一定的悔罪之意,可酌情從輕處罰,遂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