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常熟法院順利執結一起案件,面對亡夫(父)留下的13萬債務,妻兒全力承擔,償還債務。

 

20141月,張某至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王某賠償自己因在工作中負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該案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王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3.7萬元,扣除之前已經支付的7000元,余款為13萬元,雙方并就付款期限進行了約定。

 

然而協議達成后,張某并沒有等來王某如約履行債務,而是得知王某已于20144月因病死亡。這個意外讓張某無所適從,于是201465他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經查實,王某確實已如申請人所述因病死亡。死者遺留下來的一所90年建造的老屋目前由他的妻子與兒子實際占有居住。面對親人的離去和欠下的負債,這對母子倆沒有被窘迫的生活所羈絆,而是勇于面對責任,毅然承擔下了債務。

 

經過法院調解,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按照約定,王某的妻子和兒子于201469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張某8.5萬元。余款張某表示放棄,并又當場給了死者妻兒1000元,送出了自己對死者家屬的慰問。

 

法官析案:

 

法院的法律文書一旦生效,不會因為債務人的死亡而“失效”,仍是可供執行的依據,申請執行人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本案由申請執行人以繼承人為被執行人另行申請。法院執行中在查實繼承人實際占有遺產后,最終促成了雙方當事人的執行和解。

 

死者的妻子和兒子,本來并不富裕的生活又遭受了親人的病逝,但是面對債務,他們沒有逃避,而是以積極的態度處理好,最終與申請人達成了和解,也為我們傳遞出誠信價值觀和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