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易手的當天,車主到保險公司辦理了商業三者險的退保手續,誰料就在退保的幾小時后,車輛就發生了交通事故。近日,丹徒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交通事故。

 

2012814上午,戴女士從別人手中買了一輛二手車,但未辦理過戶的手續,當天下午,戴女士將車借給自己的男友聞先生駕駛,不料出了交通事故,導致一輛電動三輪車上的乘坐人趙女士受傷。事發后,戴女士和原車主沈先生取得了聯系,沈先生表示,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814上午沈先生剛到保險公司辦理了商業三者險的退保手續。事后,傷者趙女士將戴女士及其男友、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的確曾在公司內投保了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但事發當天上午,原車主沈先生已經到保險公司辦理了商業三者險的退保手續,“機動車輛保險批單”載明,“因客戶要求,茲經被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同意,本保單自2012814退保。為此,應退還保險費2786.79元。保險單證已全部收回,保險責任同時終止”。因此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該保險的賠償責任。

 

為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到該保險公司調取了該公司辦理商業三者險退保的微機保存信息,該保單退保批單記錄信息顯示“輸入時間  2012-8-14  批單責任起期  2012-8-15”。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三者險條款系格式條款,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進行了解釋說明,且條款明確了“自通知保險人之日止,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也可以證明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解除之日的保險費,本事故發生在通知保險人之日,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免除了保險責任。在保險公司打印的格式批單上,也無退保人的簽字,保險公司也不能證明已經提請了退保人注意。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一并賠付傷者女士629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