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某小區內有一魚塘,魚塘四周被鐵門、電網重重圍住,兩間低矮的小屋不合時宜的矗立在魚塘邊上,顯然是違章搭建建筑。為了這魚塘的去留,該小區業委會和承包人經派出所、居委會、拆遷辦等多次協商,均未果。最終,小區第三屆業委會將魚塘承包人訴至昆山法院,要求其歸還魚塘,恢復其“景觀湖”用途。

 

為盈利,前屆業委會將“景觀湖”招標發包變“魚塘”

 

為美化小區環境,為業主提供宜人條件,某小內規劃了一占地近30畝的景觀湖。如此大的景觀湖僅僅用來觀光確實可惜,于是在2011年,經業委會討論決定通過招投標方式將該景觀湖進行發包,承包人可以在湖內養魚、養蝦等,業委會每年從中收取一定租金。

 

經過投標,同為最終該小區業主之一的吳某贏得了該景觀湖的承包權。合同約定期間為20111312014131。初戰告捷的吳某信心滿滿,準備在魚塘大干一場。

 

為養魚,鐵門、電網、小屋林立,“養眼”美景變“礙眼”角落

 

發包魚塘一事并非如業委會起初想的那般順利。為了看護魚塘,吳某在周圍搭建了兩間小屋,還在魚塘周圍扯上了高高的電網,并安裝了四扇鐵門。等到此時,業委會終于明白,起初預想的養魚和觀景可以兼得的愿景只能是“愿景”了……

 

漸漸地,對吳某養魚不滿的業主越來越多,他們希望和業委會的協議提前終止,但吳某因為對該魚塘投入了很多成本,一直不同意撤出。雙方矛盾不斷激化,直至多次經派出所、居委會、拆遷辦等出面解決。

 

合同到期,承辦人拒絕搬出,業委會起訴要求恢復“景觀湖”

 

2014年初,新一屆業委會成立了,上屆業委會和吳某的承包合同也到期了。但因魚苗生長的周期性,吳某拒絕搬出。最終,該小區業委會將吳某訴至法院,要求撤出魚塘,將“魚塘”回歸“景觀湖”用途。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小區景觀湖在最初規劃時即作為公益之用,因此業委會通過招投標方式將景觀湖進行發包,私自改變景觀湖用途的行為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雙方應當對該不符合規定的行為進行改正。其次,雙方合同約定的承包期限截止到2014131,因此即使根據合同,吳某也應當撤出魚塘,同時恢復景觀湖的原狀,但法官考慮到魚苗生長的周期性和吳某的投資,于是耐心做業委會工作,爭取將吳某的損失降到最低。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吳某撤出魚塘,同時給吳某四個月時間進行清塘和拆除違章建筑。“魚塘”終于又將回歸其“景觀湖”本色,吳某的損失也降到了最低,和諧的調解促進了雙贏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