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法院審結一例“危險自殺”案
作者:徐從兵 發布時間:2012-07-19 瀏覽次數:598
在居民區里,用點燃煤氣的爆炸方式實施自殺,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引起民眾恐慌,危害公共安全。近日,實施“危險自殺”行為未遂的王某,被江蘇沭陽縣法院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2年3月5日19時許,王某在家中因與家人發生矛盾而萌生自殺念頭,遂將自己獨自反鎖在自家院內,并將院內三輪車上六罐煤氣中的三罐閥門打開,點燃煤氣。因王某兒子經營賣煤氣生意,當時院內有二十余只裝滿液化氣的煤氣罐。附近許多居民見狀,懼怕火災引起爆炸,紛紛出門離家避險。后火災被王某家人和鄰居撲滅,王某也經醫院搶救脫險。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存放大量液化煤氣罐的地方點燃煤氣自殺,已經危害到了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某到案后能認罪、悔罪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