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蘇州相城區法院應區檢察院申請,決定對一起放火案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醫療。

 

今年12320時許,肖某因想在住所內裝個熱水器,拿著筆和紙在住所外實地勘察,想畫個電路圖。畫圖時,邊上有個小孩一直哭鬧,肖某畫圖的思路被打亂,遂心生煩躁,就從住所邊的廚房里翻出一個打火機,將一白色布條點燃,并將燃著的布條扔到住所邊堆放著柴火和雜物的角落,隨即離開現場。肖某在外面浴場洗了個澡后,回到住所聽到有人議論方才發生的火災,房東問是誰放的火,肖某爽快承認,并說,“回不到以前的那種環境,我還要放。”雖然火勢不大,迅速被撲滅,只是燒毀了肖某母親停放在角落里的一輛電瓶車,但房東對肖某的言論深感不安,當即報案,肖某遂就擒。

 

檢察院受理后,注意到肖某表情平淡、思維滯緩等異常表現,于是對肖某進行了精神病鑒定。鑒定中,肖某描述自己過去想問題可以清楚明白,現在卻記憶不好、別人經常可以強加想法給自己,并經常動怒,仿佛別人在控制自己的大腦。放火當天感覺外界有很多別人的聲音,希望把這些聲音都燒毀掉,回到過去安靜清醒的世界。鑒定表明,肖某作案時存在聽幻覺、荒謬的思維內容等精神異常,可診斷為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發病期,無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這一情況,檢察院對王某作出了撤回起訴的決定。并依據修改后刑訴法增設的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特別程序的規定,向法院提出了申請,法院審理后決定準予對肖某進行強制醫療。

 

法官說法: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關于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特別程序規定,對于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在新刑訴法具體規定強制醫療程序之前,傳統實踐操作中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均不需要經過司法審查,導致司法實踐中“被精神病”的現象不斷發生,同時也使許多應當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無法及時得到治療,影響社會安定。強制醫療作為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對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會活動范圍并予以醫學治療的一項強制措施,保護了強制醫療精神病人的權利,也保障了公共安全與社會和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