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車插隊互不買賬,兩名駕駛員斗氣逞能,在道路上演了一場超車與反超車的鬧劇,卻殃及無辜,將他人撞成了植物人,被檢察機關以犯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而兩名駕駛員及他人的辯護人卻認兩名駕駛員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為由提出抗辯。那么,在道路上斗氣超車與反超車,駕駛員該當何罪?2014613日上午,一起兩名駕駛員開斗氣車致他人重傷引發的罪名之爭,在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有了答案。

 

插隊互不買賬  上演超車反超車鬧劇

 

現年63歲的張冰心,是江蘇省鎮江市一家汽車運輸單位的退休駕駛員,從1982年拿到駕照至今,已有30多年的駕齡了。張冰心技術嫻熟,果斷心細,在30多年的駕駛生涯中,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還曾被鎮江的一所交通技校聘任為汽車駕駛教練,這一直讓他引以為豪。

 

2013913下午4點多鐘,張冰心載著妻子,沿鎮江市臨江公路長江路的右側直行車道由東向西,駕駛著自家轎車回家。當時,正值道路交通高峰期,加之當天又是休息日,車輛一輛接著一輛,已顯得有些擁堵,而在他的車前,有一輛攪拌車,速度較慢,一直壓著他,張冰心心里有些著急,尋找機會超越。

 

當行駛到長江路與解放路交叉路口不遠處,交通指示燈正好由紅燈轉向為綠燈,車流漸漸啟動前行,張冰心見自己左側直行車道突然出現了一個空檔,立即準備變道到左側的直行車道上。誰知,行駛在左轉車道上的一輛普通大型客車突然超車變道,橫插到張冰心的車前。

 

駕駛大客車的駕駛員,名叫吳萬亮,51歲,是江蘇省一家單位的專職班車駕駛員。吳萬亮從19歲就開始開車,也是一名駕齡超過30年的老駕駛員了。當天,他駕駛著大客車沿長江路由東向西送單位職工回家。駛進長江路時,他行駛在左轉車道上,因要繼續直行,他就必須變道到直行車道上來。可是,因為道路擁擠,他一直沒有尋到機會。到了交叉路口,他也看到了自己右側的直行車道上出現了空檔,并發現一輛轎車已經開始變道準備插入空檔,他只好加速超越轎車插到了轎車的車前。

 

“大客車真是不懂規矩,竟然強行插隊,壓自己的檔!”張冰心見此情景,心中騰的一下升起一股怒氣,就開車貼了上去,準備從大客車的左側超越。可是,小轎車怎么敵得過大客車,在大客車一步步的緊逼擠壓之下,張冰心最終只得屈讓大客車,這讓張冰心更是怒火中燒。

 

小轎車力量上雖然處于下風,但速度明顯優于大客車。駛過交叉路口后,憤憤不平的張冰心瞅準機會,從大客車的左側實然加速,超越到大客車的前面,然后減速行駛在兩條直行車道的中間虛線上,將大客車死死的壓在自己的車后。吳萬亮見此情形,知道這是小轎車在向他示威,心中自然也是不服,趁轎車避讓其他車輛時,逮住機會加速從轎車的右側超越轎車,隨之左打方向,又將轎車擠壓到了左側,并以牙還牙,也放慢速度,將小轎車死死的壓在自己的車后。

 

就這樣,兩名駕駛員都認為對方在挑釁自己,互不買賬,相互斗氣,在道路上上演超越與反超越的鬧劇,在不到一千米的距離內,前前后后就較量了三個回合。

 

逞能殃及無辜  開斗氣車引發罪名之爭

 

三個回合較量下來,沒有分出輸贏,兩人卻越斗越氣,也越斗越勇。當行駛到快接近平政橋時,張冰心駕車多次試圖從吳萬亮的左側超越,可是,吳萬亮卻一點點擠壓緊逼,張冰心不但沒能超越,反而被擠壓越過了中間的雙黃實線,車輛的左輪已經進入對方的逆向車道。可是,張冰心不愿認輸,仍在不停加速,尋找機會超越。

 

此時,吳萬亮遠遠看到前方紅綠燈路口對面的車輛放行,心想只要把轎車再向左擠一下,轎車就完全駛入對方的逆行車道,因對方車輛已經放行,轎車就必須停車避讓,這樣,就可以徹底把轎車擠到后面去。想到這兒,吳萬亮突然向左猛打方向,以致于大客車車頭也越過了中間的雙黃線,并急踩剎車。張冰心此時不是停車避讓,而是順勢也左打方向,提速駛入對方的逆行車道,意圖超越吳萬亮。此時,見對面的車輛向自己迎面駛來,張冰心立即準備剎車避讓,可是,這一切都已經太晚了,還沒等車輛停下來,張冰心的車輛便撞上了迎面駛來的一輛摩托車,摩托車的駕駛員孫來東被轎車撞飛起來,在轎車巨大慣性作用下,又重重地撞上轎車的擋風玻璃,然后滾落在地。孫來東駕駛的摩托車也在慣性的作用下,撞到了同向行駛的另一輛轎車。

 

車禍發生后,張冰心立即下車,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處理,而吳萬亮自認為車禍與他無關,悠然地駕車繼續前行。

 

公安機關經初步調查,認為張冰心與吳萬亮的行為涉嫌犯罪,又電話通知吳萬亮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吳萬亮于是到公安機關投案。

 

摩托車駕駛員孫來東被緊急送往醫院,經全力搶救,雖然保住了生命,可是,卻完全喪失了意識,至今處于昏迷狀態,被醫院診斷為生理反應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也就是人們所說的植物人。后經司法鑒定,被害人孫來東的損傷屬重傷。

 

案發后,張冰心、吳萬亮各支付被害人孫來東醫療費人民幣38500元、60000元。

接下來,便是固定的法律程序:刑事拘留、逮捕、審查起訴。

 

2014116,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冰心、吳萬亮犯過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4411,京口法院對這起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十分的重視,由該院分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親自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在互聯網上進行直播。法庭上,圍繞被告人張冰心、吳萬亮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的爭議焦點,公訴機關與被告人及他們的辯護人唇槍舌劍,互不相讓。

 

公訴人指出, 2013913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張冰心駕駛小型轎車沿鎮江市長江路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同向駕駛大型普通客車的被告人吳萬亮因插隊超車發生矛盾,后雙方在長江路車流量大的情況下數次相互逼、擠并在超越后隨即變道至對方車道。當兩車行至長江路平政橋路段附近時,被告人吳萬亮駕駛的大型普通客車從右側車道超越被告人張冰心駕駛的轎車,后隨即向左側車道變道并將被告人張冰心駕駛的轎車擠入左側逆向車道,后被告人張冰心駕車再次試圖從左側逆向車道超越被告人吳萬亮,與沿長江路由西向東正常行駛的孫來東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迎面相撞,后二輪摩托車又與同向行駛的一輛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事故致兩輛小型轎車、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受損,孫來東腦部嚴重受傷。經鑒定,孫來東的損傷屬重傷。

 

公訴人認為,首先,在主觀上,被告人張冰心與被告人吳萬亮作為從事駕駛汽車30多年的老駕駛員,明知在交通流量大的城市道路上互相超車、擠、逼對方車輛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危險的情況下,卻對兩車互相超越擠別的行為持放任的態度,主觀上屬于間接故意。但被告人張冰心與吳萬亮均是具有幾十年駕齡的老司機,他們過分自信憑他們的駕駛技術完全可以勝任互相開車超越擠別這一駕駛技巧,并可避免危險后果的發生,對本案重傷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又屬于過分自信的過失。其次,在客觀上,長江路作為鎮江市的城市主干道之一,屬于重要的交通干道,長江路上具有車流量大、行車速度快以及兩側行人多等特點,一旦在某路段出現突發性事件,極有可能在瞬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而事發當時,正值交通高峰,又恰遇周未,兩被告人為了斗氣,卻采取互相超車、擠、逼對方車輛,甚至占用逆向車道超車、擠、逼對方車輛,極有可能使其他車輛因受到撞擊或者緊急避讓而失去控制,從而釀成車禍人亡的嚴重后果,這種手段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綜上,被告人張冰心與被告人吳萬亮的行為完全符合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兩被告人定罪量刑。

 

被告人張冰心、吳萬亮及他們的辯護人提出,首先,張冰心、吳萬亮作為具有30多年駕齡的老駕駛員,自認為駕駛肯定沒問題,由于這種自信在超車的時候他們覺得自己技術好,相互賭氣超車,在法律上應當屬于追逐競駛。張冰心與吳萬亮在道路上追逐競駛,雖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但是,這種危害性不具有繼續不法侵害的持續性,與刑法規定的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不相當,不符合刑法規定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但是,考慮到兩被告人在道路上實施了追逐競駛的危險行為,并造成了他人重傷的嚴重后果,屬于情節惡劣,均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些法律人士對本案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張冰心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吳萬亮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認為,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變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在于實害結果,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間接故意,交通肇事罪在主觀上表現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過失。交通肇事罪可以視為是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兩罪規定在同一個法律條款中,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意圖所在。危險駕駛罪對危險駕駛的行為具有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加重具有主觀過失。一旦危險駕駛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構成交通肇事罪,則屬于“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想象競合犯,以較重的交通肇事罪處罰。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被告人張冰心的行為評價為交通肇事罪更為合適。被告人吳萬亮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張冰心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被告人吳萬亮構成危險駕駛罪。認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指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該罪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本案中被告人張冰心已經預見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的人身及財產的損害,但是輕信能夠避免該危害結果的發生,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符合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構成要件,且犯過失致人重傷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法定刑與交通肇事罪是一致的,故認定被告人張冰心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吳萬亮構成危險駕駛罪。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冰心、吳萬亮各自愿補償被害人人民幣10萬元,獲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對于賠償糾紛,被害人孫來東的近親屬已向京口法院提起了民事賠償訴訟,目前仍在進一步的審理之中。

 

觸法罪責難逃  判刑加賠款教訓慘痛

 

京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冰心、吳萬亮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冰心、吳萬亮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

 

關于被告人張冰心、吳萬亮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冰心、吳萬亮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危險駕駛罪中的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是指兩人以上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競相行駛,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而本案被告人張冰心、吳萬亮駕駛機動車在下班高峰期、車流量大的道路上因為超車發生矛盾之后,置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不顧,相互斗氣超車,最終導致一人重傷的嚴重后果,該行為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程度,因兩被告人對造成危害后果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其行為符合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故被告人張冰心、吳萬亮的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張冰心、吳萬亮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冰心、吳萬亮補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

 

2014613上午,京口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冰心、吳萬亮的行為均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張冰心、吳萬亮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