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打官司本來是為了到法庭維護權益的,然而,一原告卻因酒后上公堂出丑,接手機、罵法官,哄鬧法庭。716日,江蘇省海安縣法院依法對該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涉案單位和個人分別罰款30000元、7000元。

 

628日,海安縣法院開發區法庭正在開庭審理一起原告某門窗有限公司起訴的建筑材料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門窗有限公司向被告銷售建筑材料后因貨款未能及時回籠,遂想通過訴訟挽回損失。這本來是一起極其簡單的普通民事合同糾紛案件,原告主張權利也無可厚非。然而,庭審時卻在原告身上出現了本不該出現的一幕。

 

開庭時,法庭宣讀了庭審紀律。開庭后不久,參加庭審的原告門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就開始隨意進出法庭接聽電話,法官見后立即休庭制止,并予以訓誡。但楊某卻置之不理,繼續接聽來電。在重申法庭紀律并對其提醒教育后,法官將楊某的手機放置在審判臺上,準備繼續開庭。但楊某卻又跑到審判席取回手機,并開始大聲辱罵法官。隨后,旁聽席上的該單位職工曹某也參與進來,無理起哄鬧事。前后時間長達十多分鐘。

 

面對楊某、曹某嚴重違反法庭規則的肆意行為,海安縣法院開發區法庭的法官對其進行嚴正批評教育。起初,兩人避重就輕,拒不承認違法事實,后在大量證人證言和監控錄像面前,二人才開始不得不承認違法事實,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經調查,楊某參加庭審前有飲酒行為。在法庭的耐心教育引導下,楊某、曹某向法庭提交了《具結悔過書》。

 

事件發生后,海安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出處罰決定,對嚴重違反法庭規則、辱罵法官的原告門窗有限公司罰款30000元,對曹某罰款7000元。

據悉,涉案單位和個人均對《罰款決定書》無異議,并于處罰決定作出當日自覺繳納了罰款。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零四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