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購房者邢某明知所購房屋因房主黃某與銀行有經濟糾紛正置法院執行查封階段,仍向房主支付購百萬房款并實際居住,但未能辦理過戶手續。當得知房屋被法院拍賣,邢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不料被駁回,其百萬房款打水漂,巨額損失難追回。近日,句容法院對這起因房屋所有權歸屬引起的執行異議案件進行公開開庭聽證。

 

邢某執行異議稱,20137月,被執行人黃某因經濟糾紛將位于南京某處房屋抵押給申請執行人句容某銀行。經過協商,邢某自愿與房主黃某和抵押權人句容某銀行簽訂了購房協議書,約定將以127萬元購買位于南京市江寧區某處房產。期間,邢某向黃某支付了購房定金10萬元。房屋交付后,邢某將原來居住的老房子賣掉,一家老小已經實際入住并進行了裝修,邢某按照購房協議將剩余的房款私自付給黃某,坐等抵押權人銀行解除查封,房主黃某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二者卻遲遲未能履約。2014年,抵押權人句容某銀行在沒有通知邢某的情況下,向句容法院申請拍賣黃某的房屋。邢某認為拍賣行為侵害了邢某的權益,要求法院停止對爭議房屋的拍賣。

 

申請執行人答辯稱,解除該房屋抵押的前提是購房者必須按照購房協議的約定付款,即邢某出具給銀行收款人的銀行匯票或者匯款至法院,然后由法院支付給銀行,而邢某私自將127萬元房款直接付給黃某,付款方式違背了當初的約定,且銀行并沒有實際得到該房款。因此,銀行有權向句容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句容法院對該房屋的拍賣行為也并無不當,邢某所產生的損失應自行承擔。而黃某在得到邢某支付的房款后已經失蹤。

 

經法院審查,句容某銀行因與黃某借款合同糾紛將其訴至句容法院,法院判決生效后案件進入執行階段,20136月,法院查封被執行人黃某位于南京某處的房產。7月,案外人邢某與句容某銀行、黃某簽訂購房協議,協議約定,由于該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由黃某負責解除查封,還因該房屋已全部抵押給銀行,故邢某將房款127萬元支付給銀行,支付方式:由邢某出具給銀行為收款人的銀行匯票或者匯款至句容法院,然后由法院支付給銀行,協議并約定,在邢某取得句容法院可以過戶的法律文書后,黃某、銀行協助邢某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協議簽訂后,邢某交付購房定金10萬元給黃某,后又一次性交付房款117萬元給黃某。

 

審查中,邢某出具購房協議、家裝款收條、定金收據、房款收條等證據予以證實,銀行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該房屋的所有權歸邢某所有,因為有關購房款并未按協議約定支付給銀行,也未支付給法院,認為僅僅是邢某單方面出具的房款收條并不能證明被執行人黃某履行了付款義務。

 

法院審查認為,邢某明知爭議的房屋已被抵押登記,并已進入執行程序,并且明知句容法院已經進行了查封,仍然簽訂購房協議書,擅自進行裝修、入住,是對法院判決和執行行為的對抗,有關房地產產權證不通過產權過戶登記,隨意交付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綜上,法院認為,有關當事人及案外人明知本案執行標的物即爭議的房屋已經設定了抵押登記,且已經被法院判決、查封,并已進行執行程序,仍然簽訂購房協議書,試圖轉讓執行的房屋,對抗了法院的執行,故所簽訂的購房協議書不發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并未取得爭議房屋的所有權,其提出的執行異議不能成立,依法應予以駁回,據此,句容法院依照法律規定,駁回案外人邢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爭議房屋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