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池在鄉鎮的路邊上隨處可見,它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不少的便利,可一旦設置的不合理,帶給人們的可能會是難以彌補的傷痛。作為垃圾池的設置者,如居委會又是否存在責任呢?近日,東臺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避讓車輛  意外發生

 

2012年的一天早上,周某向往常一樣駕駛著二輪摩托車行駛在鄉鎮的水泥路上,緊隨在同向前方王某駕駛的轎車后面,可這時意外發生了,在避讓王某駕駛的實施會車的轎車時,周某開著摩托車一下子駛出路外,先是與路北外垃圾池發生相撞,后又彈回與王某駕駛的轎車再次相撞,周某當時即昏迷不醒,經醫院搶救后,周某的病情得到了治療,幾個月后周某出院了,但卻給他留下了終身遺憾,其右下肢毀損傷,構成五級傷殘。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周某無證駕駛,且未與王某駕駛的車輛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周某認為,自己出事故造成這么大的傷害,王某以及垃圾池的設置者某居委會都是有責任的,垃圾池的設置不合理,故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兩被告賠償自己的損失二十余萬元。

 

法庭調查  各執一詞

 

法庭上,雙方激烈爭辯,王某認為,周某的受傷與自己沒有因果關系,周某不是在避讓車輛,而是在超車的過程中受傷,請求法院駁回對自己的訴訟請求。

 

居委會則認為自己很委曲,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居委會不是事故當事人,且事故認定書中也沒有居委會的責任,垃圾池的設置并未影響其路權,請求駁回對居委會的訴訟請求。

 

查清事實  依法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路段即某鎮的水泥路為鄉道,路寬6.4,事故發生段路面平直,視線良好,該居委會于2011年在事故路段北側設置垃圾池,其邊緣與水泥路路面相距僅46厘米。對于居委會辯稱的垃圾池未影響周某的路權,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規定了鄉道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不少于5為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江蘇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規定了村道從公路邊溝外緣,沒有邊溝的,從公路坡腳線外緣,沒有公路坡腳線的,從公路硬化路面邊緣1外起,不少于3的范圍內,為村道建筑控制區,在控制區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或構造物,本案中該居委會設置的垃圾池距離公路只有46厘米,顯然違反了上述禁止性規定,給道路通行帶來了安全隱患,客觀上造成了周某在避讓車輛時,由于缺乏避讓空間先與垃圾池發生碰撞,后撞向王某的轎車,居委會違規設置垃圾池的行為具有違法性,與周某的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王某提出的辯解意見,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故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王某、居委會各自承擔周某30%10%賠償責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