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居委會的“委屈”
作者:臧田桂 錢海惠 發布時間:2014-06-13 瀏覽次數:488
垃圾池在鄉鎮的路邊上隨處可見,它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不少的便利,可一旦設置的不合理,帶給人們的可能會是難以彌補的傷痛。作為垃圾池的設置者,如居委會又是否存在責任呢?近日,東臺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避讓車輛 意外發生
2012年的一天早上,周某向往常一樣駕駛著二輪摩托車行駛在鄉鎮的水泥路上,緊隨在同向前方王某駕駛的轎車后面,可這時意外發生了,在避讓王某駕駛的實施會車的轎車時,周某開著摩托車一下子駛出路外,先是與路北外垃圾池發生相撞,后又彈回與王某駕駛的轎車再次相撞,周某當時即昏迷不醒,經醫院搶救后,周某的病情得到了治療,幾個月后周某出院了,但卻給他留下了終身遺憾,其右下肢毀損傷,構成五級傷殘。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周某無證駕駛,且未與王某駕駛的車輛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周某認為,自己出事故造成這么大的傷害,王某以及垃圾池的設置者某居委會都是有責任的,垃圾池的設置不合理,故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兩被告賠償自己的損失二十余萬元。
法庭調查 各執一詞
法庭上,雙方激烈爭辯,王某認為,周某的受傷與自己沒有因果關系,周某不是在避讓車輛,而是在超車的過程中受傷,請求法院駁回對自己的訴訟請求。
居委會則認為自己很委曲,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居委會不是事故當事人,且事故認定書中也沒有居委會的責任,垃圾池的設置并未影響其路權,請求駁回對居委會的訴訟請求。
查清事實 依法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路段即某鎮的水泥路為鄉道,路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