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趙某系昆山一家材料公司的資深員工,兩人均做到了公司管理層級別。去年十月的一天晚上,包括李某和趙某在內的一些人來到酒店聚餐、唱歌,大家玩得正高興時,因為喝多了酒,趙某和公司另一名員工鄭某發生了肢體沖突,李某也加入了拉扯中,后來鄭某報警,在警察處理下,雙方握手言和,各自回家。過了兩天,李某和趙某所在的公司發出公告,以李某和趙某在聚餐中打架并且作為公司領導未能起到維護公司形象的作用為由,解除了與李某、趙某、鄭某等在內的四名員工的勞動關系。

 

李某和趙某對公司的開除行為不服,遂訴至昆山法院,該材料公司也如期應訴。在庭審中,李某和趙某認為這次聚餐是公司員工私下的聚餐,還有很多公司之外的親人朋友參加,不屬于公司聚餐,他們在聚餐中只是發生一些肢體沖突,后來雙方握手言和,并沒有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公司將其開除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該材料公司則認為,公司的規章制度有規定公司員工打架可不經預告立即給予解除合同。雙方觀點僵持不下,案件無法進行調解。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制定規章制度,規范的是公司員工的工作行為及在公司范圍內的其他行為,對于員工在公司之外的非工作行為,除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規范勞動者行為的情形外,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在公司之外的非工作行為并沒有規范效力,因此該公司解除李某和趙某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該材料公司最終被判分別賠償李某和趙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2萬和5.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