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討要自己做工的工錢而與老板發生口角,一腳致人輕傷。201469日上午,阜寧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以被告人王紅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39113時許,65年出生的被告人王紅()為要做工的工資,與承做江蘇威龍重工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木工工程的李清,在公司工地上因工資問題而發生口角并互相毆打。在纏打過程中,被告人王紅用腳踢李清右腹部一腳,致李清右側第689肋骨骨折。經鑒定,李清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案發后,被告人王紅與被害人李清達成賠償諒解協議,并依協議賠償了被害人的各項經濟損失計人民幣七萬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阜寧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紅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紅與被害人達成賠償諒解協議,并依協議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