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交通事故引發了兩起糾紛,事故傷者因為出手傷人竟也坐上了被告席。近日,惠山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20138月某日,張華(化名)駕駛小轎車在某路口與駕駛摩托車同向行駛的趙偉(化名)發生了碰撞,兩輛車各有不同程度的損壞,趙偉和其母親李芬(摩托車乘坐人)摔倒受傷。事故發生后,張華立即下車查看傷者的情況,并撥打了110。在等待交警到場處理的過程中,張華和趙偉二人開始就事故責任爭論起來,“我開的路線是對的”,“我開的路線也是對的”,二人都咬定自己沒有過錯,“我開摩托車的技術是不錯的”、“我開汽車的技術也不差”,雙方在激烈的理論中,彼此都有一些拉扯,一直站著的張華一個踉蹌就跌倒在地,后腰和小臂摔傷。120趕到后,3人都被送往了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趙偉脾臟破裂、左肋骨骨折,李芬左側多肋骨骨折、左側尺骨骨折,張華則為右側橈尺骨遠端骨折、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

 

在趙偉和李芬分別因交通事故起訴自己后,201311月,張華以人身損害為由,將趙偉起訴至法院。張華認為,自己是被趙偉推搡后倒地受傷,因此要求趙偉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89000多元。但在法庭上,趙偉卻極力否認推過張華,趙偉陳述,當時自己腹部疼痛的連站都站不穩,根本沒有力氣將張華推倒。

 

針對雙方不同的陳述,法官前往交警部門調查事發情況,從警方對證人和趙偉本人所作的詢問筆錄中反映,二人在爭論時,趙偉確實推了張華一下,張華腳下不穩往后退,被停放在身后的摩托車絆倒,連車帶人摔倒在地。

 

結合原告提供及法院自己調取的證據,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因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張華尚欠趙偉和李芬部分賠償款,經過協商,雙方愿意將各自應付的賠償款予以抵消,一次性解決所有糾紛,在簽署了協議書后,張華向法院撤回了起訴。

 

本起糾紛中,趙偉屬于典型的沖動致人傷害。僅負交通事故次要責任的他,因為一時沖動而出手傷人,從受害者變為了實施傷害的人。法官建議,在遇到交通事故或其他糾紛時,任何一方都應該保持冷靜和理智,避免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