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18時許,市民黃某至丹陽市人民公園內鍛煉身體。期間,在園內石鼓處作站立、下蹲運動,未料,石鼓傾倒,砸傷雙腿,共花去醫療費23953.94元。事后,黃某將公園的管理者園林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日前,該案已在丹陽法院承辦法官的組織下順利調解成功。

 

丹陽市人民公園是免費向市民開放的,園內的石鼓系1980年從他處移來供市民欣賞,該石鼓放置于園內道路左側,分為上下兩部分,上部為石制主體,下部為水泥材質底座,上下之間通過槽口連接。此次石鼓傾倒傷人,皆因槽口處的水泥年久喪失粘合力,黃某做運動時,輕加拉力而致倒下。石鼓周圍未見使用說明、警示標志,亦未采取隔離措施。

 

庭審后,承辦法官多次與原、被告溝通,并組織雙方調解。法官耐心的向雙方解釋,原告黃某應知石鼓非健身器材,仍扶住做蹲下、起立運動,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自身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園林公司作為公園的管理者,未對園內器械進行日常檢查及維護,石鼓周圍也無任何標識,對于原告的受傷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經過法院調解,被告園林公司同意給付黃某20000元。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均表示滿意,這起糾紛得已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