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車禍中,一無名弱智女被撞傷送至醫院救治,留下7萬余元的醫療費無人支付。為了討要這筆費用,醫院將肇事車主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醫院討要醫療費案件,其訴訟請求獲得了法院支持。 

 

去年925日早上5點多鐘,張某駕駛著一輛貨車在新沂市某道路上行駛時,撞到一名40來歲無名弱智女子,造成該無名女受傷的交通事故。事發后,該無名女被120急救車送往醫院搶救,因其神智不清,醫院墊付了7萬余元的醫藥費。數日后,醫院將該無名女送至民政局,當天,無名女出走失蹤。

 

此后,這起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調查,認定無法查清事故成因,因此無法確認當事人的過錯及責任。

 

按理,上述7萬余元的醫療費應由無名女的監護人向肇事車主及保險公司索賠后再支付給醫院,可如今無名女的親屬無法確認,也不知在何方,那么,該由誰來為這筆醫療費埋單?為了討要這筆醫藥費,醫院一紙訴狀將張某及其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都告上了法庭。醫院在訴狀中稱,患者接受醫療服務后,就應該支付相應的醫療費用,但本案中,在無人支付醫療費用的情況下,醫院有權直接要求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即本案被告張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賠償。

  

庭審中,張某認為,自己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理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余損失愿意在合理范圍內給予一定賠償。

  

保險公司則質疑醫院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其辯稱,有權利向保險公司求償的主體,限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國家有權機關部門,醫院不是這起事故的受害人,其墊付醫療費用系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與本案交通事故并無直接利害關系,醫院不應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其應向無名女的監護人求償,請求法院駁回醫院的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致無名女子受傷,因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由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張某承擔賠償責任。針對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無名女被送至醫院處,在無人支付醫療費用的情況下,醫院對無名女及時進行了搶救,并墊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因無法確認無名女親屬且其現已失蹤無法行使受害方的醫療費支付請求權,在這種情況下,醫院作為醫療費用的墊付人,有權向肇事車主及保險公司追回拖欠的醫療費用。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醫院支付醫療費1萬元,張某向醫院支付醫療費賠償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