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財產刑被判緩刑,誰知好逸惡勞品行難改,緩刑期間又涉毒犯罪,再次被審終陷囹圄。

 

現年23歲的李某終日游手好閑,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由于當時犯罪時尚未成年,法院本著教育挽救為重的精神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李某被判處緩刑后,仍不思悔改,整日游手好閑,意圖通過非法途徑獲利發財,竟走上販賣毒品道路。日前,鎮江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該案,李某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4310下午,李某以2600元人民幣的價格在江蘇省丹陽市火車站附近購得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約0.5盎司。當日14時許,其駕車至鎮江新區大港街道,經事先電話聯系,李某與吸毒人員“張磊”在該區通港路與興港西路交叉路口西南側非機動車道見面,后在“張磊”駕駛的黑色別克轎車內,被告人李某以3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向“張磊”出售上述毒品時,被公安民警抓獲,毒品疑似物一包被依法扣押,經鑒定,該包毒品疑似物凈重12.97,其中檢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進行銷售,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李某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后合議庭綜合考慮本案情節,最終作出上述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