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浦法院審結了一起原告蘇某訴被告傅某不當得利案件。

 

蘇某請戰友傅某幫忙買車受騙,居然兩年沒有將車拿到手。

 

原告蘇某與被告傅某系戰友關系。被告傅某長期從事沙石運輸業務。201178月份,原告欲通過傅某購買貨車從事沙石運輸,因傅某對市場行情較了解,傅某表示同意幫忙,讓原告先跟自己學習駕駛,共同駕駛傅某所有的魯13-04B運輸型拖拉機。同年1125,原告按被告傅某的要求通過銀行匯款將12.6萬元匯到被告傅某的銀行卡上,被告傅某于當日出具收條1張給原告,收條載明“收到蘇某購車款壹拾貳萬陸仟元”。二、三天后,被告傅某開回來1輛“金王子”二手貨車,因該車型較大,原告不敢駕駛,傅某遂讓原告繼續駕駛魯13-04B運輸型拖拉機練習技術,其本人則駕駛新買的“金王子”貨車,待原告駕駛技術熟練后,兩人再將車換回來。后原告便駕駛傅某所有的魯13-04B拖拉機,傅某則駕駛“金王子”貨車。后原告見傅某無意將“金王子”貨車還給自己,每每提及車輛牌照、過戶事宜時,傅某總是搪塞了事,遂要求傅某退還購車款12.6萬元。后傅某將“金王子”貨車出售,但未將售車款歸還原告。2013624,原告訴至法院要三被告返還不當得利12.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傅某收取原告蘇某12.6萬元購車款,有傅某出具收條為憑,傅某稱雙方是口頭買賣協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已錢貨兩清,原告否認,從證據證明力角度分析,書證效力大于口頭證據效力,傅某收取原告購車款后出具收據給原告,則其將車輛交付原告,也應當讓原告出具收條,現傅某未能提供原告收到其車輛的收條,僅以錢貨兩清作為抗辯,法院不予采納。綜上,傅某收取原告12.6萬元無合法依據,原告要求返還,法院予以支持。(上述人員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