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甲和陳乙系親戚關系,20127月,原告陳甲與陳乙各出資5萬元注冊成立丹陽市某服飾有限公司,由陳乙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營業執照上注明公司主營業務為服飾、鞋子、帽子、眼鏡及配件銷售。公司營業模式為:全部商品只在天貓商城和淘寶網兩大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公司在天貓商城及淘寶網均注冊有官方網址及網店。

 

公司成立后至20139月一直在網上銷售各類女鞋產品,業務開展較為順利,累計交易額達400余萬元。后兩股東因公司利潤分配問題產生分歧。201310月,陳甲以公司法定代表人陳乙長期霸占公司財務、侵犯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為由,將該公司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丹陽市某服飾有限公司向原告分配20127月至20139月扣除進貨及包裝成本后的公告公司營業利潤45萬元;并支付自20139月起至公司正式注銷前公司利潤的50%。陳乙出庭應訴,辯稱公司處于虧損狀態,沒有利潤。雙方的分歧較大。

 

法院經審理發現,與一般的實體公司經營模式相比,網店的銷售收入均記錄在網購平臺運營商處,進貨大多為傳統交易方式,收支記賬載體不同導致賬目不清。同時,盡管原、被告雙方對公司經營期間網店銷售的總金額沒有異議,但是由于公司結構簡單,公司財務、人事等制度缺失,對網店經營產品成本、快遞成本、人力成本、網店維護成本等各種成本支出項目均沒有明晰的記載,對公司經營期間可分配利潤的具體金額也就難以清算。

 

為此,承辦人員多方面收集案件信息,包括該公司天貓網店銷售記錄、公司主要供應商供貨清單、公司支付寶賬戶轉款記錄、支付寶(中國)網絡支付有限公司出具的支付寶賬戶明細等相關證據材料。通過對收集證據的審核,承辦人員掌握了網絡經營店面的營業收入、成本構成、財務收支記錄等信息,并向雙方當事人提出了合理的解決方案。

 

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原告同意將所持被告公司股份轉讓給公司法定代表人陳乙,由陳乙負責將公司形式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雙方之間的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