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導致對方猝死 責任應當如何認定
作者:楊漢偉 丁嘯谷 發布時間:2014-06-10 瀏覽次數:668
近期,清浦區法院開庭審結一起原告朱某訴被告趙某生命權、健康權糾紛一案。原告朱某丈夫劉某與被告趙某因小事發生爭吵,劉某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引發自身疾病猝死身亡,給家人帶來的是無限的痛苦,給世人留下的是深刻的教訓。
經調查,死者劉某生前系淮安市清浦區延安路農貿市場管理人員,
法院在聽取原被告雙方的訴訟請求后結合調查情況后認定如下:
一、關于本案民事責任的認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死者劉某與被告因收取攤位費發生激烈爭吵后的短時間內,突然倒地,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本院認為,劉某雖患有高血壓3級(極高危)、腦梗塞、冠心病病史,但在不遭受外界刺激的情況下一般不會發作。現劉某在和被告發生激烈爭吵后死亡,其疾病是在和被告爭執時因情緒激動而發作,故被告的行為雖不是劉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卻是劉某死亡的誘因之一,其行為與劉某死亡后果之間具有間接因果關系,被告應當對劉某的死亡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本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25%的賠償責任。
二、原告損失的認定:1、死亡賠償金244040元(12202元×20年);2、被撫養生活費7213元(5年×8655元/6);3、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根據雙方的責任、造成劉某死亡的嚴重后果,結合受訴法院即本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以1萬元為宜。以上1-2項合計251253元,由被告按25%的比例賠償原告62813元,另加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72813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趙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朱某損失合計72813元。(上述人員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