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寧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被告人王紅(女)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39161205分左右,被告人王紅駕駛蘇J4M112號轎車由阜寧縣蘆蒲鎮往阜城鎮,沿阜寧縣郭板淮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6KM+8207M處時,因疏忽大意與前方同向行駛的1輛拼裝三輪機動車發生追尾碰撞,致拼裝三輪機動車的駕駛人李宏重度顱腦損傷合并感染致多臟器功能衰竭,經阜寧縣人民醫院醫治無效于同年928日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紅駕車駛離現場。經阜寧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人王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在親戚朋友的勸說下,案發后的第二天,被告人王紅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已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41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阜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紅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1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紅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紅與被害人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