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淮陰法院受理了一起偷盜自己轎車的犯罪案件。

 

201211月,被告人吳某因做工程需要資金,在朋友的介紹下,認識了被害人陳某。一番交談之后,陳某借款10萬元給吳某,為了保險起見,陳某要求吳某提供擔保。吳某為了獲得借款,將其一輛轎車交給陳某質押,雙方約定20132月還清借款。然而,吳某在將車輛、車輛行駛證以及車輛鑰匙交給陳某時,留了個心眼,沒有一并將備用鑰匙給陳某。20132月初,明知自己無力還款后,吳某動起了自己轎車的腦筋,從家中取出備用鑰匙,伺機將陳某停在某小區內的轎車開走,并將轎車變賣,所得錢款被其用于別的用途,沒有用來償還陳某的欠款。吳某將自己質押的車輛盜走變賣,致使陳某無法通過質押的轎車獲得出借的10萬元錢,隨即報警。

 

20137月,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吳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積極準備籌款,于歸案當日歸還了陳某的10萬元借款。

 

雖然是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轎車、雖然自己手里有備用鑰匙,但車主吳某已經將轎車通過質押的方式交給了陳某,獲得了借款,吳某在未經陳某知曉并允許的情況下,私下將轎車開走變賣,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淮陰區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提起公訴,等待吳某的將是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