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2,丁學根在駕駛證注銷期間醉酒后駕駛蘇N7Dxxx正三輪摩托車沿某市揚子江路由北向南行使至10號門口地段時撞到周新江停放的蘇BFFxxx奔馳轎車,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某市公安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丁學根負事故全部責任,周新江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蘇BFFxxx奔馳轎車被送往汽修廠進行修理,費用共計29500元。蘇BFFxxx奔馳轎車車主朱某遂向人壽公司申請車損賠款,人壽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已向朱某支付賠款29500元,朱某出具權益轉讓書,授權人壽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另查明,蘇BFFxxx奔馳轎車駕駛員為周新江,車主為朱某。朱某在人壽公司處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和車損等險種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35112014510止。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丁學根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賠償款29500元。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有關規定,人壽公司作為蘇BFFxxx轎車車損險的承保公司,在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后,已根據保險合同在車損險賠償責任限額內支付朱某賠償款29500元,人壽公司有權向丁學根進行追償。關于追償的金額,本案中,丁學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丁學根負事故全部責任,故丁學根應對朱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丁學根辯稱協商時是應周新江要求承擔全部責任后就不用賠償,其認為周新江存在違章停車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因丁學根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丁學根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當事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