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損害保險標的 保險人代位行使求償權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4-06-09 瀏覽次數:650
另查明,蘇BFFxxx奔馳轎車駕駛員為周新江,車主為朱某。朱某在人壽公司處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和車損等險種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丁學根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賠償款29500元。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有關規定,人壽公司作為蘇BFFxxx轎車車損險的承保公司,在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后,已根據保險合同在車損險賠償責任限額內支付朱某賠償款29500元,人壽公司有權向丁學根進行追償。關于追償的金額,本案中,丁學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丁學根負事故全部責任,故丁學根應對朱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丁學根辯稱協商時是應周新江要求承擔全部責任后就不用賠償,其認為周新江存在違章停車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因丁學根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丁學根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當事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