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線桿上清晰張貼有“高壓危險,禁止釣魚”警示標語,王某仍大意在魚塘內釣魚并不幸觸電身亡,電力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近日,濱海法院依據無過錯責任依法判決電力公司賠償王某家屬經濟損失八萬余元。

 

2013918,王某釣魚時因魚竿不慎碰到魚塘上空穿過的高壓線導致觸電身亡。該魚塘未對外經營垂釣業務,王某到魚塘釣魚也未經過魚塘承包人同意。事故發生后,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附件高壓線桿上有供電部門張貼的“高壓危險,禁止垂釣”警示標語。

 

濱海法院審理后認為,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承擔無過錯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結果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產權人的責任。本案中王某因疏忽大意觸電身亡,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電力公司雖盡到相關注意提示義務,但未能舉證證明死者觸電死亡系故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雙方之前達成的調解協議,法院依法判決電力公司在前期給付的一萬元基礎之上一次性賠償王某家屬人民幣八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