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湖法院審理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該案原告僅在被告某公司工作一周時間受傷,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獲得了相應的賠償。

 

原告萬某出生于199141生,2012320到被告某公司上班,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2337日,萬某在被告某公司工作期間受傷。該公司未向萬某發放過工資,也未為萬某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2013724,萬某就受傷后的醫療費等向法院提起訴訟,2013916,法院對原告因受傷而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進行了判決。2012928,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并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萬某為工傷,現該認定書已生效。20131210,淮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經鑒定,萬某符合《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標準玖級,無護理依賴。后萬某于2014228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依法裁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要求被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該委于2014310作出征詢申請人是否同意受理函,萬某表示不同意該仲裁委員會受理,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和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原、被告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被告也否認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原告在被告處工作過程中受傷被告當庭予以認可,故原、被告雙方是存在勞動關系的,現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故予以支持。原告萬某作為被告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并被勞動行政機關認定為工傷,因被告未為原告參加工傷保險,根據相關規定,被告應給予原告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的賠償。遂依法判決被告公司賠償原告萬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882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1120.8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98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