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七天就受傷 未簽合同照賠償
作者:宋璇 發布時間:2014-06-09 瀏覽次數:504
近日,金湖法院審理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該案原告僅在被告某公司工作一周時間受傷,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獲得了相應的賠償。
原告萬某出生于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和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原、被告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被告也否認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原告在被告處工作過程中受傷被告當庭予以認可,故原、被告雙方是存在勞動關系的,現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故予以支持。原告萬某作為被告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并被勞動行政機關認定為工傷,因被告未為原告參加工傷保險,根據相關規定,被告應給予原告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的賠償。遂依法判決被告公司賠償原告萬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882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1120.8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98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