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市政工程”完工后卻無法拿到工程款,無奈下起訴發包商索要工程款,審理中才發現所謂的“市政工程”根本沒有經過規劃允許,而承包合同應為無效,這時才后悔莫及。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該起因未經規劃許可就開工建設引起的工程糾紛。

 

原來包工頭趙某與其他三個包工頭于20113月自昆山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接了一項拖拉管工程,對方向其承諾該工程為通信基礎設施工程保證虧不了,趙某便承建了該工程的一段,雙方簽訂了工程協議書。趙某帶領工人幸苦大半年后將工程完工后向對方公司所要剩余工程款65萬,誰知該公司居然認為雙方工程款已經結清拒不付款,如遭雷擊的趙某無奈之下只能起訴至法院所要剩余工程款。

 

經法官審理發現,本案所涉工程系市政管線工程的底下管線工程,按照規劃法的規定,建設方應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施工許可證等,但本案當事人均未辦理;且本案工程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屬于強制招投標范圍,而該工程也未經過招投標,故趙某與市政公司簽訂的合同乃是無效合同。就趙某實際施工的工程量來看,被告公司也只認可其中一段由該公司人員簽字的工程,其余部分均不予認可,趙某也無其他證據能證實。最終法院只支持趙某24萬的訴請,除去市政公司已經支付的16萬元,趙某只能拿到8萬元,這時趙某后悔莫及,悔不該當初承建了這個“無規劃”的市政工程。

 

法官提醒:“包工頭”是改革開放進程中涌現的特殊群體,在城市化進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時代和社會的發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工程建設也越來越正規,“包工頭”這個群體不尊重法律、不重視規則等諸多缺點慢慢浮現,本案包工頭明知該工程沒有經過規劃許可卻依然承建,最后損失只能自己承擔。因此在法治社會的進程中,只有遵守法律法規才能保證損失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否則只能被時代所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