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某鎮一名農村婦女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與迎面駛來的電瓶車相撞,導致電瓶車乘坐人受傷,傷者將其告上法庭,索賠65828.25元。

 

20129418時許,趙某的丈夫崔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沿一條村鎮公路行駛,在經過一座橋準備向東拐彎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沈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致乘坐在崔某車后的趙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后經鑒定,趙某左下肢損傷,遺留左下肢喪失功能10%以上構成十級傷殘。趙某因索賠未果,遂將沈某訴至法院。

 

沈某辯稱,是原告撞向自己的,原告受傷是原告自己造成的,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后,被告沈某已給付原告1萬元,被告沈某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又未投保交強險。

 

本院認為,被告沈某與原告丈夫崔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趙某受傷,被告沈某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沈某駕駛的機動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被告沈某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損失,對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由事故當事人按責分擔,被告沈某應承擔其中60%。經法庭審核,原告的總損失額為總計60933.05元。被告沈某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51102.40元,并賠償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的60%,即5898.39元,合計57000.79元。被告沈某已給付原告1萬元,應予扣減。綜上,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47000.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