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個體養殖戶在承包的河段水面內養殖螃蟹,幾位農民在水面上游河中采砂,結果造成河灘下沉,圍網受損,螃蟹大量逃逸。近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采砂的史志兵、鐘親柴、周朝、王長洋、張師華、王亮六被告共同酌情賠償原告孫東文2006-2007年養殖損失3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1日,孫東文與沭陽縣新沂河堤防管理所簽訂新沂河開發合同,孫東文承包新沂河馬莊橋與馬嶺橋之間部分河道養殖螃蟹(該河道屬于泄洪河道),時間2012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止。合同簽訂后,孫東文即在承包的約500畝水面內購買鋼絲、鋼管、網布、編織帶等設置三道圍網,并逐年購買蟹苗等進行螃蟹養殖。2013年,史志兵、鐘親柴、周朝、王長洋、張師華、王亮六人在孫東文養殖的水面內非法采砂,致采砂塘深20米,河堤遭到嚴重破壞,河灘普遍下沉,圍網受損,大量螃蟹逃出網內。螃蟹經濟效益損失60000元,孫東文到法院訴訟索賠。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孫東文申請鑒定,鹽城市農業科學院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咨詢意見。認為:河蟹的生物學特性決定了人工養殖需要創造適宜河蟹生育的環境,原告設置的飛檐地籠式攔河網具適應河道大水面養殖的需要,即使發水季節水位高于網具高度,河蟹在河底運動一般不能逾越圍網。不能排除被告采砂加深河床惡化了河蟹的生態環境的可能;被告采砂行為破壞了原告攔河圍網是造成河蟹逃逸的主要原因;不能排除原告在遭受損失時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的可能性(如及時修復網具等)為造成損失的次要原因。鑒定報告還指出根據《無公害食品中華絨螯養殖技術規定》NY/T5065-2001,《河蟹成蟹養殖通用技術要求》DB34/T220-2001)和江蘇省大面積河道養蟹的實踐,大水面養殖放養扣蟹苗應為200-400只/畝,在正常情況下,河道河蟹的回捕率一般在10-30%之間,為計算方便,放養扣蟹蟹苗按300只/畝、回捕率按均值20%、單蟹重量平均為125克左右計,則畝養成蟹產量7.5千克。河蟹批發價按每千克60元計,每畝經濟產值450元左右。據文獻報道和大面積生產調查,河道養蟹的投入產出比大約為1:2,也就是說,在大面積平均養殖農本投入(包括蟹苗及運輸費用、圍網網具費用、水面租金、人工工資等)約為產出的一半。
法院經審理認為,六被告采砂行為與原告圍網養殖螃蟹造成損失有因果關系,即被告采砂加深河床,惡化了河蟹的生態環境,同時破壞了原告攔河圍網是造成河蟹逃逸的主要原因。但不能排除原告在遭受損失時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是造成損失的次要原因。由于原告養殖的水面系泄洪河道,很難確保投入產出的比例,原告未提供自承包該水面以來每年收入的證據,故原告的損失應根據有關方面綜合因素,酌情確定為30000元。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