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路滑,剛進公司大門沒多久,王女士就摔了一跤,被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經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后,公司方不服,訴至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王女士是某服飾公司的員工,主要從事整理車間工作,上班時間為早上8時至17時,平時需要打卡考勤,打卡處在二樓樓梯口。公司在一樓大廳放有置物柜,并安排了門衛和保潔。去年6月,王女士在早上7點45分進入公司大門后,準備前往二樓打卡,誰知在一樓大廳內,腳下一滑,摔了一跤。經醫院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在王女士向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人社局作出王女士在上述時間、地點受到的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明明還未刷考勤卡,怎么算是已經進入工作場所了呢!”對于人社局的認定,服飾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服飾公司認為,其工作場所是在二樓和三樓,一樓屬于公共通道,王女士受傷的地點是在一樓,其受傷時并未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僅是在上班途中,尚未到達二樓工作場所進行打卡。
服飾公司提出,事發當天是陰雨天氣,其已經在公共通道內放置紙箱,盡到了必要的注意和保護義務。“跌倒是因為她穿鞋不當,而且當天她還在違規翻越圍欄時受了傷,這骨折未必是這一跤摔的。王女士受的傷應該由她自己負責。”
經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員工的日常工作場所是在二樓車間,但從單位大門到一樓樓梯是員工到達日常工作場所的必經之路,是日常工作場所的正常延伸。原告認為王女士在上班途中違規翻越衛圍欄時受傷,且跌倒是其穿鞋不當,僅系主觀推測,在工傷認定程序及訴訟中均為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故對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駁回了服飾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工作場所包括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區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場所,既包括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廠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也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
法官表示,原告對于“工作場所”的理解過于機械,要去二樓打考勤卡必須經過一樓,事發當日,王女士是為了完成單位規定的日常考勤工作,是配合單位日常管理的生產預備工作,應當認定為工傷。服飾公司在一樓大廳內除了堆放物品布匹等,還配有專門的門衛和保安,故可以認定為工作場所。王女士摔倒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被告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