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陳某,在朋友的介紹下認識了本案的受害人鄭某某,雖說只是一面之緣,卻留下了至深的印象,陳某選擇了最極端的方式開始了他與鄭某某的愛戀——拋棄了自己原本幸福的家庭,遠離自己原本善良的妻子以及活潑可愛的兒子。這段愛戀,伴隨著一份最初的不被祝福的宿命。磕磕絆絆之間,陳某與鄭某某走過了5個年頭,眼看陳某著手準備結婚事宜的時候,悲劇發生了。

 

鄭某某選擇了離開,更出奇的是,此時的她已然與第三人訂婚,這讓沖動煩悶的被告人無法容忍。于是,201412117許,被告人陳某在贛榆縣婦幼保健院西門口處,找到了鄭某某,并持刀將鄭某某面部劃傷,左大腿捅傷,經法醫鑒定分別構成輕傷、輕微傷。

 

面對躺在血泊中的鄭某某,陳某幡然醒悟,攜手群眾將被害人送往醫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身體健康權,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后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積極搶救被害人,且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為了懲治犯罪,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權不受侵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一段感情,因為一時的氣憤沖動,最終走向終點,選擇擱淺。法不外乎人情,但是面對違法犯罪,法律應該保持著應有的威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