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到銀行ATM自動取款機取款時,因一時貪念將他人遺忘在取款機內的銀行卡余額取走。經江蘇省沭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沭陽縣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依法判處張浩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沭陽人張浩今年24歲(無業),曾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201421012許,張浩到沭陽沭城鎮某銀行自動取款機前取錢,正準備拿卡取錢時,發現取款機的顯示器上顯示著查詢、取款界面,張浩好奇地點擊了查詢,顯示余額8000元,一陣竊喜。張浩心癢難耐,環顧四周沒人,他迅速分三次,從卡中取了8000元,隨后迅速離開現場。

 

但與此同時,失主楊群的手機收到了取款短信。他拿出錢包來尋找銀行卡,這才發現銀行卡不在,回想才知道剛才走得急,取過錢后把銀行卡遺落在取款機里了,于是楊群趕快撥打了110報警。派出所民警接到報案后,根據失主楊群取款短信的時間,調取了銀行監控錄像,鎖定了嫌疑人張浩,并于同日晚22時許在該縣一網吧內將張浩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張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鑒于張浩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已全部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中,張浩利用他人遺留在ATM機上的銀行卡,冒充持卡人向ATM機發出指令,具有明顯的欺詐性。因為楊群將自己的現金委托銀行保管,張浩冒用楊群的名義,將錢取出,對銀行來說,張浩取款的行為是一種欺騙行為,他們取出的錢并不是楊群丟下的錢,而是銀行保管的錢,所以從本質上符合詐騙罪“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特征,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