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走他人八千元 被判六月罰一萬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4-06-06 瀏覽次數:523
一男子到銀行ATM自動取款機取款時,因一時貪念將他人遺忘在取款機內的銀行卡余額取走。經江蘇省沭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沭陽縣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依法判處張浩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沭陽人張浩今年24歲(無業),曾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
但與此同時,失主楊群的手機收到了取款短信。他拿出錢包來尋找銀行卡,這才發現銀行卡不在,回想才知道剛才走得急,取過錢后把銀行卡遺落在取款機里了,于是楊群趕快撥打了110報警。派出所民警接到報案后,根據失主楊群取款短信的時間,調取了銀行監控錄像,鎖定了嫌疑人張浩,并于同日晚22時許在該縣一網吧內將張浩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張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鑒于張浩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已全部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中,張浩利用他人遺留在ATM機上的銀行卡,冒充持卡人向ATM機發出指令,具有明顯的欺詐性。因為楊群將自己的現金委托銀行保管,張浩冒用楊群的名義,將錢取出,對銀行來說,張浩取款的行為是一種欺騙行為,他們取出的錢并不是楊群丟下的錢,而是銀行保管的錢,所以從本質上符合詐騙罪“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特征,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