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子斂財、手段多端,可沒成想被騙者防范意識強,最終不僅沒能騙到錢,反而“自投羅網”。 64,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虛構公司行騙未遂的合同詐騙案。

 

家住湖北的五旬男子王善,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從事體力勞動,只能找些不怎么費勁的活干干,因而生活過的緊巴巴的。200811月的一天,正在找工作的他遇到了朋友王平林(另案處理),王平林向他提出了一個“生財之道”:包吃包住只是跟著去送貨,一天就能賺上80元。王善見有如此好事便同意,并找來了在勞務市場認識的朋友高大山(已判刑)來和自己搭檔。隨后,王平林向二人講述了計劃和分工,三人便開始行動起來。

 

三人先是虛構了一個織造實業公司,由高大山冒充公司業務員,以尋求地區代理商為借口聯系到了豐縣某公司經理張某。看過高大山給其的所有資料后,張某同意與其簽訂買賣合同,并擔任地區總代理。四天后,王善則在王平林的授意下,冒充某部隊基地軍需處處長與張某聯系,聲稱要購買15萬元的貨物,準備“刺激”張某讓他進貨,然后以次充好,待拿到貨款后就切斷聯系。這在王善三人看來能夠起到“催化劑”效用的一招,卻成為他們被看破的敗筆。

 

還沒進貨就接到了訂貨單,這讓經商多年的張某起了疑心,感覺到其中有詐的他趕忙報警,并在警方的安排下假意與王善等人約定了貨物交易的時間、地點,后由警方在交易現場將帶著廉價貨前來的高大山抓獲。得知高大山被抓后,王善趕緊逃回家中,東躲西藏了五年后被抓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單位簽訂虛假合同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合同詐騙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鑒于被告人王善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且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王善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