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炎炎夏日,學生游泳溺水身亡事故就會呈高發態勢,這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在農村上學的“留守兒童”,并且這種人身死亡事故,受害方在維權上存在很大的困難。近期,盱眙法院審理了一起溺水事故的案件,兩名十多歲的花季少年,在當地的村里天然形成的一個水塘里玩水時,由于不知道這個水塘的深淺,兩名少年慢慢滑入水塘的深處,丟了性命。直到這個月初,兩個孩子的家長才艱難的討回了說法。

 

兩年前的627號,淮安市盱眙縣鐵佛中心小學四年級學生汪玉和小杰,在下午放學后,約了另外三名同學,到鐵佛鎮新圩村一個水塘去游泳玩耍。當時,其他三名同學因為膽子小,沒敢下水。而汪玉和小杰則興奮地跳進了水塘中,可不一會兒,意外出現了,兩個人游著游著,慢慢沉入了水底。雖然旁邊的三名同學及時跑到村頭去呼救,但當村民趕到時已經晚了。汪玉和小杰的家人在悲痛之余也感到奇怪:因為新圩村這個水塘,是很早以前遺留下來的淺水塘,深度也只有50厘米左右,不可能將一米多高的小孩淹死,在村民的印象中,那個水塘淺的時候,都能插秧進去了,為什么現在自家的小孩卻淹死在這個水塘里。經過二家人多方打聽后得知,出事的水塘早在三年前,就被村子里其他村民用挖掘機取土,日久天長導致水塘變深達兩米多,然而水塘周圍卻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志。為此,二家人多次找到新圩村村委會,希望村里給他們一個說法。

 

汪玉和小杰二家人認為,出事水塘雖然屬于先前遺留問題,但它的管理權屬于新圩村村委會。所以村委會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汪玉的媽媽認為,這地是你們新圩村,別人在這邊取土了,你都不管了,管理疏忽,沒盡到管理責任。但新圩村村委會的負責人卻認為,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應該在孩子家長,是他們沒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與村委會沒有關系,以前留下來的水塘,全村這樣的水塘太多了,不好管理,以前也沒有發生這些事情。村委會還認為,出事水塘是解放前自然形成、眾所周知的小水塘,不能灌溉和經營,沒有利用價值。之后有人在塘內取土,村委會并不知情,受害方不能將事故責任強加給他們。經過當地司法部門的多次調解協商沒有結果后,去年10月,汪玉和小杰的家人將新圩村村委會、取土人、開發商、鐵佛鎮中心小學等七個被告,告上了法庭。

 

由于原被告雙方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始終存在分岐,盱眙縣法院經過多次調解無果后,做出了如下判決:本案中涉案水塘雖然早就存在,但并不對小孩構成危險,但取土方在水塘取土這后,水塘加深了一到二米,他們是有責任,村委會沒有制止取土行為,疏于管理,也沒有警示標志,有不可推脫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四名原告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對于溺水孩子的安全監護沒有盡到監管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新圩村村委會以及取土方等四名被告,分別按賠償比例,向原告支付18萬元賠償。四名被告不服上訴到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淮安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汪玉和小杰的家人將很快拿到這18萬元的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