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清浦法院民庭審結一起XX公司訴劉某不當得利案件,被告人劉某系原告方原倉庫保管員,只因XX公司拖欠劉某一月工資,性格急躁的劉某就假借他人名義,擅自提走藍鉆貴賓洋河酒15箱,價值人民幣44820元。

 

原告XX公司與被告劉某于2012625簽訂勞動合同,被告劉某在原告處從事倉庫管理工作。后劉某因不滿單位拖欠其一月工資,于2012830日上午打電話給原告公司駕駛員李某,稱“部隊的人”需要15箱貴賓洋河藍鉆酒,讓李某到會計徐某處開票。李某開票后到被告所在的倉庫準備發貨時。被告稱與客戶未聯系好,要求暫不發貨。等至中午下班對方仍然未來。在李某走后,劉某假冒“王二”一名在李某遞來欠款單一聯上冒簽,并將15箱貴賓洋河藍鉆酒提走,并在隨后不久離開該公司,走時還帶走該公司8月份倉庫的入庫、出庫單據。原被告雙方就焦點問題互相出示證據并進行辯論,該案證人XX公司司機李某、會計徐某、員工孫某、沈某均出庭作證:證實XX公司沒有收到所謂王二的付款,但是公司的15箱貴賓洋河藍鉆酒卻被提走。被告劉某僅能提供當日的出入庫藍色倉庫聯1張及201291盤點情況表1份,且藍色倉庫聯上自提2字系被告事后書寫。

 

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倉庫不少15箱藍鉆貴賓洋河酒。且被告行為不符正常邏輯,已違反原告公司的工作程序要求。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利用職務之便,將原告所有的15箱藍鉆貴賓洋河酒從原告倉庫擅自交由他人提走,未盡到倉庫保管員的工作職責,對原告造成的損失負有過錯,最終判決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XX公司貨款44820元并承擔案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