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工資未成擅扣公司貨物,構成不當得利反成法庭被告
作者:張天 發布時間:2014-06-06 瀏覽次數:536
近期,清浦法院民庭審結一起XX公司訴劉某不當得利案件,被告人劉某系原告方原倉庫保管員,只因XX公司拖欠劉某一月工資,性格急躁的劉某就假借他人名義,擅自提走藍鉆貴賓洋河酒15箱,價值人民幣44820元。
原告XX公司與被告劉某于
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倉庫不少15箱藍鉆貴賓洋河酒。且被告行為不符正常邏輯,已違反原告公司的工作程序要求。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利用職務之便,將原告所有的15箱藍鉆貴賓洋河酒從原告倉庫擅自交由他人提走,未盡到倉庫保管員的工作職責,對原告造成的損失負有過錯,最終判決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XX公司貨款44820元并承擔案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