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封陽臺不慎墜樓,雇主業主均需擔責
作者:陳善珊 發布時間:2014-06-06 瀏覽次數:569
梁某在為淮安某小區兩業主焊接陽臺鋼結構時,不慎連人帶梯從三樓墜落并受傷,產生巨額醫療費。索賠無果,遂將雇主、業主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二十幾萬元。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雇主賠償6萬多元,兩業主各賠償2萬多元。
王某是四樓業主,劉某是三樓業主,兩家準備共同將自家陽臺封閉起來,就找到了李某,將兩家的陽臺封閉工程承攬給李某,李某承接工程后,就找梁某做陽臺鋼結構的焊接工作。
梁某平時從事廣告牌、燈箱、防盜門窗、不銹鋼等電氣焊裝潢業務,但是不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和施工資質。李某平時從事封陽臺、防盜網、隱形紗窗等裝潢門窗業務,也不具備相應經營資格和施工資質。
法院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兩業主王某、劉某將自家陽臺封閉工程交給李某施工并支付報酬,李某向王某、劉某交付工作成果,兩方之間為承攬關系。李某將承攬工作中的陽臺鋼結構焊接工作交給梁某施工,梁某為李某提供勞務,李某向梁某支付工作報酬,雙方形成勞務關系。梁某平時主要從事廣告牌、燈箱、防盜門窗、不銹鋼等電氣焊裝潢工作,應當知道高空作業存在一定危險性,其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自身的安全,但是梁某未能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雇主李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也應當為提供勞務者提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其未能提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兩業主王某、劉某在選任承攬人時,應當選擇有相關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但卻選任了沒有相應資質的李某,其二人存在選任過失,該選任過失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其二人也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綜上,對于梁某的損害,由其雇主李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兩房屋業主王某、劉某共同承擔10%的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各方已于近日履行了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