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作業致人死亡 構成重大責任事故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4-06-06 瀏覽次數:535
近日,泰興法院以被告人高金和、陳新修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案發后,被告人高金和、陳新修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金和、陳新修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分別予以懲處。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高金和、陳新修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高金和具有自首情節;事故發生后,能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善后事宜,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已支付全部賠償款項共計人民幣38萬元,得到被害人親屬諒解;造成本次事故有多方面的原因,且高金和無前科,建議對高金和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
被告人高金和、陳新修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金和、陳新修自愿認罪,已賠償被害方相關經濟損失,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高金和、陳新修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