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興法院以被告人高金和、陳新修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201382,泰州市某消防裝備有限公司與高金和簽訂了《自行車棚施工合同》。20139297時許,高金和安排持過期作業證的起重車司機陳新修至該公司內自行車棚施工現場操作起重機,并在現場指揮。在起吊鋼柱過程中,被告人陳新修操作的起重機臂觸碰到施工現場上方的10千伏高壓線,產生火花,導致正在扶住鋼柱的曹某觸電,曹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陳新修持過期作業證操作起重機,不顧作業現場上方有高壓電線,違規進行起吊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被告人高金和不具備承接工程的相應資質,未及時制止被告人陳新修不具備作業條件環境下的違章作業行為,未審核陳新修的作業資格,導致被告人陳新修持過期作業證操作起重機,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高金和、陳新修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

 

2013115,泰州市某消防裝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高金和、陳新修等人共計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890000元,其中被告人高金和按照調解協議應支付賠償款人民幣350000元,實際支付賠償款人民幣380000元,被告人陳新修支付賠償款人民幣60000元。被告人高金和、陳新修的行為已得到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金和、陳新修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分別予以懲處。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高金和、陳新修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高金和具有自首情節;事故發生后,能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善后事宜,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已支付全部賠償款項共計人民幣38萬元,得到被害人親屬諒解;造成本次事故有多方面的原因,且高金和無前科,建議對高金和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

 

被告人高金和、陳新修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金和、陳新修自愿認罪,已賠償被害方相關經濟損失,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高金和、陳新修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