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初,被告人費春麗、鄭江華經過預謀,假借“重金求子”的方式來騙取他人財物。之后被告人費春麗、鄭江華在互聯網上發布“重金求子”信息。20134月初,某市村民朱某被被告人費春麗、鄭江華發布的信息吸引,與被告人費春麗、鄭江華聯系后,表示愿意接受“重金求子”的條件。被告人費春麗、鄭江華在取得朱某的信任后,于同年45日至410期間,多次以交納誠信金、服裝費、保險費、公正費等名義,騙取朱某共計人民幣30200元。

 

2013429428,被告人費春麗、鄭江華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費春麗、鄭江華犯詐騙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費春麗、鄭江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費春麗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江華當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由其親屬代為退出全部贓款,并獲得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費春麗、鄭江華辯護人提出“二被告人已退贓并獲得被害人諒解,且系初犯,建議法院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