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人張某受雇為人裝修酒樓,工作期間不慎從三米多高的腳手架上跌落。事發后,張某要求雇主劉某及酒樓業主王某二人賠償其25萬元損失,但劉某、王某二人相互推責,不愿賠償。無奈之下,張某將王某、劉某訴至揚中法院。日前,該案已在揚中法院開發區法庭承辦法官的組織下順利調解成功。

 

王某系某酒樓業主,因酒樓開業裝修,請劉某幫忙找人拆除廣告牌。張某接到劉某通知去拆廣告牌,在作業過程中不慎從三米多高的腳手架上跌落,經醫學鑒定為九級傷殘。事后,張某多次找二人協商賠償問題,但二人相互推責,不愿賠償。故張某將王某、劉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5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某通過被告劉某召集原告在內共五人從事酒樓廣告牌拆除,作業過程中,施工人員都沒有戴安全帽,也沒有系安全帶。原告受傷后,被告王某已經給付原告5萬元。庭審中,被告王某辯稱與被告劉某是承攬關系,原告的受傷與其無關。被告劉某則稱自己與原告都是受被告王某雇傭,而不是承攬關系。

 

庭審后,承辦法官多次與原、被告溝通,并組織雙方調解。承辦法官耐心向原告張某解釋,其在作業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自身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王某雇傭原告從事拆除廣告牌,對原告的受傷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最終,經過法官調解,被告王某同意給付原告65000元,被告劉某給付原告15000元。各方當事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均表示滿意,這起糾紛得到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