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丟了寶貝豈能以運費三倍一賠了之?
作者:洪春 馬文雪 發布時間:2014-06-05 瀏覽次數:595
朱某為淘寶網店主,從事批零銷售光纖貓的業務。2014年2月,湖南長沙的買家朱某向朱某購買48臺光纖貓,共計價值7440元。朱某委托韻達快遞公司予以承運,并支付支付運費50元。韻達公司收取運費后即派員運送該寶貝,但在寶貝在到達長沙后即離奇失蹤。因買家羅某一直沒有收到該寶貝,羅某要求朱某退款,朱某不得已在淘寶上進行了退款操作。朱某越想越覺得很冤,就找到韻達公司,要求韻達公司賠償其貨損7440元。韻達公司卻說運單上明確注明貨物丟失快遞公司僅賠償運費的一至三倍也即150元,韻達公司還說我國的郵政法也是這么規定的。朱某自然不同意,雙方經過多次談判協商不成后,朱某即向張家港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韻達公司的限賠條款是其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雙方訂立郵寄服務合同時未與朱某協商的條款,應為格式條款,該條款無效,不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故韻達公司理應賠償朱某相應的貨物丟失損失;但考慮到朱某支付的運費也僅為50元,如果韻達公司收取了50元卻要承擔7440元的全額保價賠償義務也有失失公允,同時朱某主張的7440元中本身也包含了48臺光纖貓的利潤在內,故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判決韻達公司承擔70%,也即5208元。
【[析案]】
快遞公司不屬于我國郵政法調整的郵政企業,其屬于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運輸合同中的承運人,故相關糾紛應接受合同法的調整,而不受郵政法的制約。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并交付給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如果貨物丟失,快遞公司則構成違約,其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相關限賠條款則免除或極大程度上減輕了快遞公司的上述承運義務,侵害了托運人的合法權益,故該條款應系格式條款,當屬無效。事實上,如果法院認定該條款有效,則以后可能再無人敢托運超過運費三倍的貨物,長期以往損害的恰恰是快遞公司的自身利益。當然,考慮到快遞公司收取的實際運費較為低廉,托運人主張的貨損有可能還包含著不少利潤,因此從法律的公平原則來看,讓快遞公司承擔全部貨損也有失公允,因此,法院應根據不同的案情,參照運費及貨損價值之間的差距判決快遞公司承擔70%至90%的貨損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