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給高齡姐姐治病 數萬醫療費該誰承擔
作者:朱秀芹 發布時間:2014-06-05 瀏覽次數:528
蘇某的姐姐已經80余歲高齡,且有腿部疾病長期臥病在床,并長了很嚴重的褥瘡。幾個兒子只負責輪流照顧送飯,卻沒人花錢治療,女兒也只是過段時間來看看。
弟弟蘇某比姐姐年輕,才60余歲,家在市里又有退休金,家庭經濟條件也比較好,由于心疼姐姐,便提出把姐姐接到市里治療,蘇姐的三個兒子聽了覺得市里花費一定很大,就說在縣里的醫院治療,且到市里照顧也不方便。蘇某堅持要帶走姐姐,并說我帶去不要你們問事,就帶走了。
到市人民醫院進行治療,行骶尾部褥瘡擴創+VSD吸引術、植皮書引流術等,并治療腿疾,花去醫療費49697.12元。住院3個多月期間,蘇姐的生活護理均由蘇某料理,醫療費也是由蘇某墊付。經過索要,蘇姐的幾個兒子只給了部分款項,女兒沒給。蘇某遂起訴至泗陽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歸還為其母親治病墊付的醫療費49697.12元、護理費8100元、外購藥品3000余元。并提供醫院出院記錄、診斷報告、醫療費發票、用藥明細單、關于護工費的收條8張。
蘇姐的女兒沒有出庭,三個兒子辯稱:住院一個月以后基本上不用藥了,當時我們想將母親帶回來,舅舅不給帶說那地方條件好,所以用多少藥我們是承認的,但是后來的一個多月的費用大部分是住院費用,包括護理費是可以避免的,我們不承擔,是舅舅自己愿意找的,原告外購藥是不是醫生叫他去買的,我們不知道,是不是用在我母親身上有質疑,因此只承擔醫院清單上有的。
經查實:三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500元,其中老大支付4000元,老二支付6500元,老三支付10000元,女兒沒給錢。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主張的費用為:醫療費49697.12元、護理費7890元、外購藥品3624元。對于醫療費部分予以照準。護理費部分原告提供的所謂護理人員出具的護理費收據,因相關人員沒有到庭作證,本院對此部分證據證實的費用不予支持,但考慮到被告的母親年歲較高且長期臥床,也確實需要有專人護理,故本院支持被告母親在醫院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每日為50元,則護理費共計5400元。綜上,被告應付給原告的費用為醫療費49697.12元、護理費5400元,合計55097.12元,應由四被告平均負擔,每人為13774.28元。判決被告張大還應支付9774.28元,被告張二還應支付7274.28元,被告張三應支付3774.28元,被告張小妹應支付13774.28元。